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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初一學生為搶籃球刺傷同學獲刑八個月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9日 07: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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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寧波3月28日電(記者 何蔣勇)15歲的初一學生小成因在體育課上與同學爭搶籃球發生爭吵,竟拔刀刺傷同學。今天(3月28日),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小成有期徒刑八個月。

  小成是寧波市江北區某民工子弟學校的初一學生,2010年11月1日下午的第二節課是體育課,老師宣佈自由活動,小成便和幾個同學在操場上打籃球。期間籃球被彈到了操場外,小成馬上跑去撿球,一起打球的同學小津也想去撿,就拖住跑在前面的小成,自己搶到了籃球。小成很生氣,和小津吵了起來,還用手去拍小津手上的籃球。小津順勢拿球砸在了小成身上。此時,小成一怒之下掏出挂在鑰匙上的水果刀刺向小津的背部。經法醫鑒定,小津被捅傷致左肺破裂,已構成重傷。當年11月3日,小成在老師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自首。

  2011年3月28日,江北法院用圓桌審判的方式審理了此案,同時邀請了小成所在學校的副校長王校長作為幫教人員參與庭審,這也是江北法院首次將未成年人幫教席搬上法庭。在庭審中,主審法官和公訴人都對小成進行了法庭教育。

  王校長也結合小成平時在學校的表現及家庭狀況,分析了小成犯罪的原因、後果以及對兩個家庭帶來的危害,教育小成以後遇事要冷靜,三思而後行,同時鼓勵小成放下包袱,好好學習。聽了王校長的一席話後,小成很後悔自己犯下的錯,表示會吸取這次的教訓,努力學習。

  江北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時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且具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五萬多元,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