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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規施行 房地産仲介亂象有望消解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7日 07: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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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介亂象:

  “組合拳”治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

  近日,我國第一個專門規範房地産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出臺。于4月1日起實施。

  作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房地産調控的重要舉措之一,《辦法》打出了“組合拳”,對不規範現象使出多個招數。

  招數一,加強監督,嚴懲違法行為。《辦法》強化了對房地産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明確對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人員可以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取消網上簽約資格等多種管理手段和監督措施,對房地産經紀機構的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致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同時,重點規定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等“十大禁止行為”。例如,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為(俗稱“陰陽合同”)。違反該規定的經紀人將被處以1萬元罰款並計入信用檔案,違規仲介將被取消網簽資格並處3萬元罰款。

  招數二,對機構和經紀人進行統一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主管部門應將相關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同時,規定國家對房地産經紀人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並對房地産經紀人、房地産經紀人協理考試製度作出了規定。

  招數三,透明交易,規範行為。《辦法》明確了房地産經紀機構的信息公示和告知義務,規定房地産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的內容,應當向委託人説明的事項。同時,《辦法》規範了房地産經紀合同行為,對房地産經紀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對房地産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招數四,機制創新,多部門聯動。《辦法》規定實行建設(房地産)、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主管部門協同管理等措施。可以預見,《辦法》將對房地産經紀行業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網絡“掃黃打非”:

  施行“黑名單”預警制

   文化部:《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關於實施新修訂<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近日,文化部修訂頒布了《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並配套發佈了《文化部關於實施新修訂<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該規定於4月1日起實施。

  新規定從網絡文化市場發展的實際出發,兼顧了市場繁榮和秩序規範兩方面,其突出特點:一是將適用範圍進行了修改;二是將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的審批權限和綜合執法權限的管理層級進行下放;三是對互聯網文化單位的主體準入、內容管理、經營規範及違法處罰等作了具體規定。

  配套出臺的通知對新規定的內容進一步細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明確了港、澳資本投資內地網絡文化市場的審批條件和程序,允許中外合作企業從事網絡音樂服務,但具體辦法尚需由文化部另行規定。二是充分發揮技術監管優勢,加快全國網絡文化市場監管平臺建設,建立非法網絡文化企業和産品“黑名單”,提高網絡文化監管預警能力。三是提出開展網絡文化基礎理論和新問題研究,建設網絡文化評論隊伍和評論陣地,加強對網絡文化創作生産與經營的引導。

  隨著網絡文化管理工作的深化和細化,網絡文化的市場環境將更加規範,網絡文化産業將更加繁榮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