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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重食品安全犯罪懲處力度 最高可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4日 17: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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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2月25日電(記者趙超、劉奕湛)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犯罪刑罰力度。

  現行的刑法規定,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從幾年前的蘇丹紅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發生的皮革奶事件,食品安全始終觸動著老百姓的神經,加大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力度已刻不容緩。

  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著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將被判處有期徒刑;對於罰金,也沒有規定數額上限。

  刑法修正案(八)還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同時加大了對生産、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行為的處罰力度,將原來刑法中罰金數額限制的規定取消,明確對造成食品中毒事故、人體健康危害的行為,除追究刑事責任外,將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同樣將受到刑罰。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明祥表示,現在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老百姓都離不開吃喝,如果沒有質量保障,老百姓就沒有安全感,因此對食品安全犯罪應該嚴厲打擊。不過,更重要的是要從防範入手,不能等事情發生後再嚴打,而是要完善法律,加強威懾作用,防止此類犯罪的發生。

  修改後的刑法還加重了對生産、銷售假藥行為的刑罰。現行的刑法規定,生産、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將被處以刑罰。刑法修正案(八)則規定,只要有生産、銷售假藥的行為,就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