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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一把手應訴寫入重慶政府規章 四種情形應出庭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4日 09: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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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近日召開的重慶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會議上了解到,從今年3月1日起實施的《重慶市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首次以政府規章的形式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

  3月3日,作為重慶市渝北區“社會管理創新和法治建設專題培訓班”的開場,200余名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渝北區人民法院八法庭旁聽觀摩了匡增華訴重慶市渝北區玉峰山鎮人民政府請求確認拆除房屋行為違法一案的庭審,該鎮鎮長出庭參加了訴訟。

  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介紹,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有利於其直接傾聽民意、民聲,緩和原告與行政機關的對立情緒,有利於案件的協調處理,有利於增進行政機關對行政審判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該辦法特別規定在四種情形下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庭應訴:(一)在行政機關管轄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二)可能對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執法行為産生較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案件;(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該辦法還專門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和辦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並將處理結果函告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劉之煒告訴記者,該辦法出臺以來,行政機關對司法建議的回復率明顯提升。 (謝曉曦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