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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審判決一起通過網絡組織男性賣淫案(圖)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2日 16: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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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東新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採用招募、雇傭、介紹、培訓等方法,組織多人進行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鋻於被告人王某歸案後能坦白交代、認罪態度較好,故法院對其作出了上述從輕判決。

  本案主審法官沈敏在宣判後説,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下發的《關於執行〈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組織、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該解釋雖然不是法律條文,但是對審判具有指導意義。

  換句話説,《刑法》中所謂的“組織他人賣淫”既可以是組織女性賣淫,也可以是組織男性賣淫;既可以是組織異性之間賣淫,也可以是組織同性之間賣淫。

  從犯罪構成的專業角度而言,只要行為人在客觀方面存在組織賣淫的行為,並侵害了社會的善良風俗,在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並已經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就應當構成組織他人賣淫罪。

  同時,沈敏法官又説,在庭審中,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提出,王某的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並非組織賣淫罪的意見。浦東新區法院評判認為,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方法,組織、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其經營管理的網址上發佈招嫖信息,又負責招募、抬聘多名男子在其租借的房屋內住宿、管理、培訓、賣淫等管理工作,這些人員都在王某的統一安排、佈置、調度下從事賣淫活動。由此可見,王某的行為明顯屬於“組織”行為,法院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