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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擬修訂養犬法規 養狗需要獲得鄰居同意(圖)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1日 16: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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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養狗者

  單元樓內不適合養犬

  市民王先生:小時候,我家住在農村,幾乎每家每戶都會養只狗看家護院。如今,我們都住在了單元樓內,沒有了私家大院,養狗自然會影響到周圍的鄰居,特別是家裏有老人孩子的,或者出門在樓道內碰上,都會被狗叫聲嚇一跳,這樣養狗在高樓內不再合適。所以,我覺得為了小區多數人的利益還是放棄個人愛好吧!

  養狗者素質需提高

  市民程女士:飼養寵物是個人愛好,我覺得這個不能一棍子打死。同時,養狗的市民也要注意狗狗的行為,不要影響到周圍鄰居的日常生活和小區的環境衛生。歸根結底,由狗狗所引發的一系列問題,要解決還需要養狗者的素質提高,這樣就可以很好的維護社區衛生,也不會破壞鄰里關係。

  居委會

  “居委會能證明的就是這個人是不是本轄區的居民,有沒有在這裡居住,其他的我們是沒法證明的。如果是真的同意了,有大家的簽名,那根本不需要我們證明,如果沒有大夥的簽名,那我們的證明更是沒法開的,所以這個證明,到底咋開我們也拿不定主意。”説起這個要修改的規定,工人新村南村西社區的田主任這樣向記者解釋。

  “養狗問題本身就很容易引發矛盾,我們不希望法規修改的時候把責任又踢給了我們,現在居委會面對的問題已經很多了!”歷下區一居委會主任表示,希望法規的修訂不要把責任再次壓給社區。

  律師説法

  新規中狗狗傷人居委會要擔責?

  “這條規定我認為是具有可行性的,它可以更好的改善小區環境。”山東中強律師事務所的付強律師告訴記者,以前省城裏大型犬傷人、小型犬擾民的案件是屢見不鮮,嚴重影響了社會安定,養狗條例修改後,這類案件肯定就會明顯減少。“當然,喜歡小動物的居民再想養狗就有一定的困難了,但我認為總體來説還是利大於弊的。”

  在談到條例修改後再發生狗傷人事件後的責任認定時,付強律師表示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無論是否得到了鄰居的養狗許可,只要是自家的狗傷了人,狗主人肯定要負主要責任,但是居委會是否要負次要責任那就要看具體情況了。”付強律師還建議居委會在開具養狗證明時,一定要調查清楚犬類的具體情況,“最好能確定狗不會對居民造成安全威脅,像藏獒之類的攻擊性較強的犬類,開具證明時一定要慎重。”(崔艷紅 林雯雯 劉小芳 孫姮 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