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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醉駕撞死路人逃逸 偽造假事故現場自開罰單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0日 09: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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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眾匿名舉報 肇事者自首

  寶安交警大隊于2010年1月2日21時45分許接到指令趕赴現場勘查後,于1月3日上午確定肇事車輛留在現場的碎片為白色寶馬三系列E46的2003年~2004年産318i與325i低配置車輛所有,並登報協查,直至1月12日,經過晝夜不斷的全方位拉網式排查,均無偵查進展。

  2010年1月13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接群眾匿名舉報,稱有一輛車牌為粵BC9188的白色寶馬小轎車較為可疑,可能涉嫌2010年1月2日龍華街道八一路的交通肇事逃逸案。

  據此,寶安交警大隊辦案民警立即與該車車主王漢明取得聯絡,要求協助調查該起交通肇事案。王漢明轉告其兒子王鳳禮,王鳳禮主動給寶安交警大隊打電話。

  寶安交警大隊電話要求王鳳禮立即將粵BC9188牌號小轎車駛來寶安交警大隊接受調查,王鳳禮答應馬上前往,後因值班不能請假,中途返回值班崗位,等候寶安交警大隊民警前來。

  當晚,辦案民警前往公明交警中隊將王鳳禮連人帶車一同帶回調查。被告人王鳳禮經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紀檢人員談話教育後如實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

  賠償被害人家屬60萬元 被判刑3年

  被告人王鳳禮歸案後,委託其家屬積極對被害人鄒為賢家屬進行賠償,共計賠償被害人家屬6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家屬出具諒解書,請求法院不追究被告人王鳳禮的刑事責任。

  寶安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鳳禮酒後駕車導致一人死亡,事發後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鳳禮身為交通警察,酒後駕車導致交通事故後逃逸,逃逸後又毀滅罪證,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在交通事故後的不正確處置行為,反映出其有一定的主觀惡性,雖認定其有自首情節,但其在投案的主動性、供述的及時性等方面表現均不夠典型,因此,法院決定不對其減輕處罰,亦不考慮適用緩刑。

  最後,法院判處其犯交通肇事罪,判決有期徒刑三年。(記者王納 通訊員戴海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