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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委員建議70周歲老年人罪犯“免死”更符合實際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5日 09: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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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24日訊 記者陳麗平 正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3日分組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如何完善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成為一些常委委員關注的焦點。

  草案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陳駿等委員提出,按上述規定,老年人罪犯免除死刑的年齡標準是七十五周歲。我們聽取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大家覺得還是規定為七十周歲比較合適。有兩條理由:第一,中國人的平均壽命是七十二周歲,男性平均壽命七十周歲,女性平均壽命七十四週歲。將老年人罪犯免除死刑的年齡標準規定為七十五周歲,顯然不太合適。規定為七十周歲,更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第二,從國際上來説,蒙古、墨西哥、危地馬拉等國對六十周歲以上的老人不執行死刑。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等國規定對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人不執行死刑。菲律賓、蘇丹等國規定對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不執行死刑。因此,建議草案把七十五周歲降低到七十周歲。

  姜福堂委員提出,應當對“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作出解釋。馬啟智委員則建議,刪去“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這一規定,對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都不適用死刑。他説,我們要建設一個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的依法治國、民主開放、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還是應儘量少用死刑解決社會治安問題。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都不適用死刑,是法律進步的表現。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説,七十五周歲以上老人不適用死刑,體現了對老年人人道主義的關懷。但是,目前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比較多,也有利用老年人實施犯罪的。如果七十五周歲之前老年人犯非常嚴重的罪行後潛逃了,七十五周歲以後歸案,這種情況怎麼辦? 

  對此,姒健敏委員建議,將“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改為“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不適用死刑”。因為,審判和犯罪的時間不同,而且可能受某些因素的影響。從法律嚴肅性的角度來講,應改為“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不適用死刑”。記者陳麗平

  應加重黑社會組織保護傘刑罰

  “要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23日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時,提出上述建議。

  草案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達列力汗馬米汗委員説,從刑法共同犯罪理論講,黑社會的保護傘和黑社會組織犯罪屬於同樣的犯罪活動。從實際情況看,黑社會保護傘基本上起到了主要的作用,沒有保護傘,黑社會恐怕猖狂不了多久。所以對起保護傘作用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與黑社會組織的主犯同樣嚴厲處罰。他建議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藥品監管人員瀆職同樣應入罪

  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23日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時提出,應明確規定藥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瀆職罪。

  南振中委員説,草案對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人員的瀆職犯罪單獨作出規定,但未對藥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瀆職犯罪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藥品是用於預防、治療、診斷疾病的特殊商品。對藥品依法實施嚴格而有效的監管,關係到廣大消費者的用藥安全,關係到公眾生命健康權益的維護和保障。藥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如果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的後果同食品安全事故一樣,會非常嚴重。

  南振中委員建議將草案有關規定修改為:“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這樣修改,使得負有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敢以身試法、不敢濫用職權、不敢玩忽職守、不敢徇私舞弊。”南振中委員説。

  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應當屬累犯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23日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時,對未成年人不作為累犯處理提出不同意見。他們認為,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應當作為累犯處罰。

  按照草案的規定,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不屬累犯。

  吳曉靈委員提出,現在很多十五六歲的孩子已經很成熟了。他們受不良影視片和暴力遊戲的影響,犯罪率呈上升趨勢。如果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不按累犯處理,會使犯罪團夥更多地誘使未成年人幹壞事,建議取消這一規定。

  金碩仁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贊成吳曉靈委員的意見。他們説,這一規定會帶來很多問題。青少年暴力性犯罪現在已比較突出,在司法實踐中,對其處罰比較寬鬆,往往是減輕處罰或適用緩刑。如果再取消累犯規定,會對青少年犯罪過分縱容。有的青少年法律意識淡薄,個別犯罪手段殘忍,對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及後果沒有清楚的認識,一再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性很嚴重。建議修改為: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按累犯處理。

  惡意拖欠報酬不應再增限條件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23日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時提出,沒有必要為惡意拖欠勞動者報酬再增加新的限制條件。

  原草案規定,“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要承擔刑事責任。這次會議審議的新草案增加了“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限制條件。

  烏日圖等委員提出,這樣規定,用意是好的,但實際上也為犯罪者被判刑增加了一個“必要條件”,搞不好會好心辦壞事。欠薪逃匿是目前企業中存在比較多的問題,僱主拖欠工人的報酬就應該追究他的法律責任,現在非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查問後才追究刑事責任不妥。在實踐中,政府部門並不能監管到所有企業,很多欠薪問題政府有關部門並不掌握。勞動者跟僱主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僱主違反勞動合同的規定沒有付薪,勞動者本來可以直接起訴,但按現在的規定,勞動者到法院起訴,法院會説你缺一道程序,政府部門還沒有責令企業改正。這樣規定,意味著政府的監管成為勞動者追討報酬的必要程序,否則法院不會受理,給勞動者追討報酬增加了時間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