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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酒精檢測非認定酒駕唯一證據 人證也可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1日 03: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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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回應酒駕肇事逃逸自首量刑疑問

  據新華社電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針對社會公眾對此問題存在的一些疑問,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作出回應。

  自首是最有利的選擇

  針對“將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的情形認定為自首,會不會在客觀上鼓勵肇事人逃逸?特別是酒後駕車肇事後,對其最有利的選擇是什麼?”的提問,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回答,刑法規定的精神並非鼓勵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勵逃逸者積極投案。在交通肇事後,首先鼓勵肇事人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從而獲得認定為自首並在較大程度上從寬處罰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給肇事人提供的第一次“機會”。

  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費了這次“機會”,法律就鼓勵逃逸的肇事人自首,雖然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進行處罰,但仍可通過自首獲得一定程度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機會”。如果肇事人再次錯失良機,仍沒有自動投案,那麼,在被查獲歸案後就沒有“自首”這一法定從寬處罰情節。

  所以即便肇事人係酒後駕車,在肇事後最有利的選擇仍是及時自首。因為,即便是肇事人先逃逸、待酒精濃度下降到無法測出之後再自首,仍可根據其他證據認定其為酒後駕車,這樣對肇事人自然會判處更重的刑罰。

  酒精檢測非唯一證據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酒精檢測報告並不是認定酒後駕車的唯一證據。司法實踐中,對於酒後駕車肇事後逃逸,一段時間後再投案自首,導致血液中無法檢測出酒精的情形,如果有其他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肇事人係酒後駕車,例如,有多名證人證明肇事人曾在肇事前飲酒,或者發生交通肇事後現場目擊證人或被害人證明肇事人身上有濃烈酒味,這些證人證言經庭審舉證、質證後予以確認,那麼,也能夠認定肇事人係酒後駕車。

  酒後駕駛從重處罰

    針對“酒後駕車這一情節對量刑究竟有多大影響?”的質疑,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回答説,酒後駕車一般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要依法從重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係酒後駕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此情形下,酒後駕車就成了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的定罪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