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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館員工偷竊東西獲刑後無力賠償 館方被判擔責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31日 0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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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郭曉樂)商務會館員工賈某,撬開更衣櫃的門鎖,偷得顧客現金5500元後花掉,在獲刑後無力賠償。失盜顧客將這家會館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門頭溝法院判決這家會館賠償顧客經濟損失。

  2008年11月30日,楊先生在門頭溝某商務會館消費時,將皮包寄存在會館提供的更衣櫃內,離開時卻發現5500元現金丟失。楊先生隨即報警,警方很快將該會館員工賈某抓獲。2009年9月,賈某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半,並退賠楊先生5500元。

  因賈某獲刑後表示無力賠償,楊先生一直沒拿到這筆錢,便將這家會館告上法庭索賠。楊先生認為,會館管理不善,未對他的財物盡到保管責任,應賠償他的經濟損失。

  這家會館的代理人稱,會館在前臺和更衣室顯著位置有提示,貴重物品要交到前臺保管。楊先生作為顧客,沒有將貴重物品交到前臺保管,導致財物損失自身亦有過錯。而賈某已成年,盜竊屬於其個人行為。該刑事案件已經由法院做出了判決,會館不存在過錯。

  門頭溝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家會館的管理疏忽導致楊先生的衣櫃被撬、財物被盜,會館顯屬違約;張貼告示只能證明履行了提醒注意的義務,並不能成為其對己違約的免責事由,因此判決該會館給付楊先生5500元。

  作者:郭曉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