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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改革“案件請示”體現司法進步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30日 02: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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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係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涉及強化審級獨立、改造案件請示、規範發回重審等多個層面。總體來看,《意見》亮點較多,對近年爭議較大的改革熱點,集中予以回應。

  根據《憲法》第127條,上下級法院之間應當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與上下級公安、檢察部門之間的“領導關係”不同,監督是個案的、事後的,而且必須依法、依程序進行。但在現實中,確實有某些法院以“監督”之名,行“領導”之實。比如,提前介入、聽取彙報,下級法院則逐層請示,依指示下判。某些地方法院負責人甚至認為:“下級法院就是該聽上級的。”

  上述判者不審、未審先定的做法,顯然與法治的精神相悖。因為公民選擇到法院打官司,不僅因為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線”,還在於司法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救濟途徑。一審敗訴,可以上訴,兩審終審後,若發現裁判確有錯誤,還可以申請再審。如果一切都是程序之外的“暗箱操作”,一審淪為“終審”,不僅會導致訴訟程序失靈,司法公信也將受損。

  值得肯定的是,《意見》強調上級法院“監督指導的範圍、方式和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規定”,要求各級法院“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履行各自職責,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就意味著,如果上級法院監督指導的範圍、方式和程序不在法定範圍之內,就屬於違法、無效的“監督”。

  此外,《意見》亦對備受爭議的案件請示做法進行了訴訟化改造。所謂“改造”,並非重建一套程序,而是要求下級法院對於正在審理的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認為有必要由上級法院審理時,可以根據訴訟法規定,書面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作此規定,大致基於兩個目的:第一,變相取消案件請示。按照《意見》規定,下級法院如果覺得案件審理難度大,或審判可能受到地方干擾,可申請將案件移送上級法院審理,而不是就如何裁判再行請示;其二,科學定位上下級法院職能。在法治國家,上級法院除了審理案件、監督下級,還需承擔對下審判指導、統一法律適用的職能。對案件請示進行訴訟化改造,可以使上級法院集中精力,處理法律適用上的疑難問題。相關裁判亦可形成指導性判例,避免再出現“同案不同判”。

  《意見》另一值得稱道之處,在於規範了發回重審程序。過去,許多疑案之所以久拖不決,常常是因為上下級法院互相推卻責任。有時案件事實一審已經查清,或無法查清,且不存在程序違法,上級法院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多次將案件發回重審。有的上級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時,只籠統概述理由,或只在“內部函”中説明原因,令下級法院或當事人一頭霧水。《意見》對上述現象也進行了糾正,要求一審法院已查清事實的案件,二審法院原則上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即使二審法院因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重審的,原則上也只能發回重審一次。

  《意見》推出的舉措,順應了社會各界改革意願,推動了司法文明進步。但必須指出的是,《意見》並未對違法請示做法設定制裁程序,也未將申請移送管轄的權利賦予當事人,改革措施仍略顯保守。長遠來看,進一步規範上下級法院在審判、司法行政事務上的關係,主要應通過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進行,希望立法機關儘快啟動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