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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開法院大門主動接受監督——構建媒體與司法的良性互動機制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4日 1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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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

    改革背景

    媒體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並監督司法權的行使,是司法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和形式。長期以來,有的法院審判公開制度落實得不到位,有的法院對媒體有一定抵觸情緒,對媒體旁聽庭審案件設置多於普通公民的限制,不願配合和支持媒體的報道採訪工作。為了規範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工作,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採取了一系列改革舉措,加大力度完善司法公開和輿論監督工作,做到陽光司法、透明公開。

    推進情況

    ●啟動
  從198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第一次新聞發佈會,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新聞發佈制度》,從1999年《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意見》,到2007年《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新聞記者旁聽案件的規定得到不斷完善。

    ●進展
為堅定不移地推進司法公開,進一步強調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監督的工作,按照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部署的“完善司法公開、輿論監督”的改革任務,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進行了更多的積極探索,4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意溝通工作的意見》,5月開始實行新聞發佈會例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當年自主發佈17次新聞發佈會。12月8日公佈實施的《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對新聞媒體的開放程度和接受監督的主動性有了質的飛躍和跨越式進步。

    ●規範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司法公開的改革措施,要求各級法院:一是建立健全有序開放、有效管理的旁聽和報道庭審的規則,消除公眾和媒體知情監督的障礙。媒體可以自由旁聽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因審判場所坐席不足,應當優先保證媒體的需要;二是建立健全積極主動、及時快捷的發佈信息機制。要求各級法院對於社會關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舉措,要通過各種形式向新聞媒體及時發佈相關信息;三是建立健全為新聞媒體提供相關資料的機制,滿足新聞媒體因報道案件審理情況或者法院其他工作查閱和複製相關資料的需要;四是規範法院接受新聞媒體對個案的採訪報道;五是建立健全法院與媒體的溝通聯絡機制和調查處理機制。對媒體反映的問題及時調查、核實,並反饋處理情況。

    ●典型
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不斷健全新聞發佈制度,進一步完善輿論監督制度。全國大多數法院均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雲南高院設置了“特約新聞觀察員”,遼寧高院在《遼寧省人民法官守則》中要求“法官不得以需要請示為由拖延或敷衍媒體採訪”,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首設記者旁聽席,北京、遼寧高院大力開展網絡庭審直播,河南高院出臺了全面開放庭審的規定,甘肅高院設立法院新聞中心等。這些做法都充分體現了各級法院面對媒體更開放的心態和全方位接受社會各界和媒體監督的態勢。

    基本成效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通過深化司法公開制度改革,主動接受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輿論監督,建立既能讓社會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新機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司法的透明度大大增強,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度有了實質性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