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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有效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4日 10: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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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

    改革背景

    為有效預防、矯治、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依法加強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我國自1984年就開始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初步探索。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和《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中均有明確規定。

    推進情況

    ●進展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在17個法院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的試點工作,並擴大受理案件的範圍,除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還受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截至2006年,全國法院共設立2420個少年法庭,共有7233名法官從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門審判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審判。

    ●規範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和《關於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特邀陪審員的聯合通知》,初步完善了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的程序性法律規定。在頒布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修訂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下發了《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9年,少年法庭工作指導組制定下發了《關於少年審判庭受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範圍的通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判決書樣式和適用簡易程序判決書樣式,對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審判活動加以規範。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和刑罰適用等問題進行了規範;2006年下發了《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後聯合下發了《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知》和《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建立相應制度,形成合力。

    ●特點
  第一,建立了“寓教于審”的工作制度。
  第二,健全了適度延伸的審判職能機制。
  第三,拓寬了審判工作在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方面的職能作用。
  第四,建立了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協調聯動和違法犯罪綜合治理機制。

    基本成效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經歷了二十餘年的探索與發展,已經在組織機構、專業法官隊伍、審判制度建設和工作體系等方面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果,切實有效地預防、矯治和減少了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加強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以2000年至2006年為例,全國法院審判的437002名未成年罪犯中,重新犯罪的僅佔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