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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會計所所長侵吞公款30萬 獲刑14年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4日 05: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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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王麗娜)北京京谷會計師事務所原所長、法定代表人李某,將公司的公款挪用給兒子開辦公司使用,並在單位改制前指使會計採取倒賬、平賬等不實記賬手段,以其他應付款之名核銷了30萬元。昨天,記者獲悉,因構成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李某被西城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

  今年66歲的李某,是北京京谷會計師事務所的原所長、法定代表人,負責全面工作,屬國家工作人員。

  其涉嫌的案情,發生在10餘年前。事情起因于京谷所可能面臨的一場訴訟風險。據該所的工作人員證實,1998年,京谷所與一家公司産生了一起法律訴訟,李某怕法院查封京谷所的資産,就想到將京谷所的錢轉出去,等訴訟結束後再把錢轉回來。1998年9月,李某因此與北京海燁商務諮詢中心(以下簡稱海燁中心)簽訂了虛假的合作協議兩份、汽車租賃協議兩份,將京谷所75萬元公款以支付合作費、汽車租賃費的形式暫存于海燁中心。

  不久,李某的兒子要開公司,需要用錢。李某決定從轉給海燁中心的75萬元中,拿出50萬元給兒子開公司用。1998年11月、12月,李某讓其子用其中的30萬購買了兩輛捷達轎車,車子租給京谷所使用,車子産權屬於李某兒子的公司。同年12月31日,李某在京谷所改制前,指使會計採取倒賬、平賬等不實記賬手段,以付租車費用之名將應從海燁中心收回的75萬元中的30萬元沖銷。

  2009年11月,檢方反貪人員獲取李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線索後,對其立案偵查,這起10多年前的案件才浮出水面。

  庭審中,李某否認檢方的指控。她辯稱,海燁中心借給她兒子用於公司經營的錢款與她本人無關,也和會計師事務所存在海燁中心的75萬元沒有關係。另外,她在其他應付款項目衝減這筆30萬元的款項,是為了給本單位在脫鉤改制時留下更多的資産用於發展,並沒有貪污的故意。李某的辯護人還認為,該案涉及10多年前的事實,且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應屬無需刑事處罰的情形。

  去年12月,法院審理認定,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20萬給兒子進行營利活動,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李某還侵吞公款30萬元,其行為又構成貪污罪。兩罪並罰,決定對李某執行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