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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比文天祥 四川樂至原交通局長受賄“大鬧”公堂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0日 1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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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受賄70余萬稱曾遇刑訊逼供

  庭審時自比文天祥 樂至原交通局長受賄“大鬧”公堂

  四川省樂至縣交通局原局長宋立光因涉嫌受賄接受法院審理。庭審中,宋立光推翻此前供述,稱偵查人員先後對他進行親情逼供、寒冷逼供、傳染病逼供。法庭復審中,面對檢察機關出示的10余組未進行刑訊逼供的證據,宋立光均以“假的,全是假的”回應,高呼自己是冤枉的,還引用文天祥的詩句,稱要留取丹心照汗青。

  近日,記者從四川省資陽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宋立光法庭鬧劇的前前後後。

  落馬局長庭審前翻供

  2010年2月6日,資陽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將宋立光批准逮捕。此後,宋立光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據公訴機關指控,宋立光在1999年至2006年擔任樂至縣交通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6次收受多人賄賂總計達75.5萬元。其中,金額最小的一筆,是在1999年收受當地運輸管理所副所長陳某的感謝費5000元;最大的一筆,是在2002年至2006年期間,多次收受某建築公司董事長周某送的現金45萬元。

  對這些事實,宋立光起初供認不諱。但在第二次會見律師時,宋立光稱自己原來所作的供述都是假的:在看守所期間,偵查機關利用威脅、恐嚇等手段逼他在編造的筆錄上簽字。

  宋立光翻供稱,他遭到了親情逼供、寒冷逼供、傳染病逼供等方式的刑訊逼供。

  根據2010年7月1日實施的“排除非法證據”規定,宋立光委託律師黃某向法院申請調查排除非法證據,並同時申請偵查人員、看守所幹警以及同監室在押人員出庭作證。

  “非法證據”四大焦點

  2010年8月17日上午9時30分,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宋立光涉嫌受賄一案。

  此案開庭前,法院參照民事程序舉行庭前證據交換,並播放了偵查機關錄製的部分同步錄音錄像資料。

  在當天的庭審中,公訴人與律師唇槍舌劍,雙方的分歧集中在4大焦點。

  宋立光的辯護律師認為,偵查人員未全部作證。

  庭審現場,公訴人出示了3名偵查人員的情況説明,3名偵查人員都表示自己沒有對宋立光進行刑訊逼供。宋立光表示,3人中,有兩名偵查人員的確沒有對他進行刑訊逼供,另一人對他進行了言語威脅,但另有9名偵查人員對他實施了各種形式的刑訊逼供。宋立光講出了這9名偵查人員的姓名和單位。

  對此,公訴人當庭表示,由於部分偵查人員出差在外,所以不能作出情況説明。

  第二大焦點在轉押到偏遠的美姑看守所上。

  宋立光稱,他被多次轉移看守所,從資陽市看守所到資中縣看守所時,走顛簸的老路達幾個小時,之後又轉移到涼山州美姑縣看守所。在美姑看守所,由於沒有生活費,他連手紙都沒有,逢5逢10看守所給在押人員做肉菜的時候,偵查人員又故意提審不讓他吃到葷菜。

  公訴人認為,轉移看守所是為了防止嫌疑人串供。轉移看守所是嚴格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進行了相關審批的,合理也完全合法。

  宋立光稱,他在美姑看守所遭到了5天5夜的連續訊問。這一説法成為庭審第三大焦點。

  對於“5天5夜連續訊問”,公訴人出示訊問筆錄和檔案後表示,這5天都有訊問記錄,記錄顯示了每天訊問的時間和押回監室的時間,清清楚楚。

  最後一個庭審焦點在於同步錄音錄像不完整的問題。在庭前交換證據時,公訴機關播放了宋立光接受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但辯護律師認為,根據規定,偵查機關所有的訊問過程都應該製作同步錄音錄像,但是此案中有20多份訊問筆錄,而偵查機關只提供了其中5份筆錄的錄像,不足以説明偵查機關沒有對宋立光進行刑訊逼供。

  由於雙方分歧過大,在進行了約兩個小時的調查後,審判長宣佈休庭10分鐘。

  為繼續審理,法官宣佈在庭後再對非法證據進行調查,原因是根據“排除非法證據”規定,被告人應當提供非法取證的相關證據線索,但目前被告人提供的證據都是概念性的材料,無具體的線索。對辯護律師提出的申請法院向偵查人員、看守所幹警以及在押人員調查取證的問題,審判長認為辯護律師有自行調查取證的權力,應當先自行調查取證,只有在確實不能取得的情況下,才能向法院申請調取。

  當天的庭審一直持續到下午17時,法庭宣佈擇日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