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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建議北京制定控煙條例 劃區域分類管理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0日 14: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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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細化控煙區域逐步擴大範圍

  在應松年等代表們提交的議案中,記者注意到,法規的名稱被定為《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而沒有沿用以往“禁煙”的説法。對於“控制吸煙”,應松年代表解釋説,雖然“條例(草案)”在制定中要以實現公約為目標,但仍應該立足北京的實際,循序漸進。

  據了解,北京已經頒布了《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和《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範圍若干規定》,對禁煙的範圍、吸煙室的設置、禁煙宣傳教育等問題作了規定,但是和公約的要求以及北京建設世界城市的目標相比還有較大差距。

  “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名稱並不準確,一方面公共場所並不能涵蓋工作場所;另一方面,公共場所並非都是禁止吸煙區域,尤其是室外公共場所目前還不具備實現完全無煙的可能性。”應松年代表説,“因此,禁止的方式過於單一,應該針對不同區域實行禁止吸煙和限制吸煙的分類管理。”

  正因為此種考慮,代表們提交的“條例(草案)”中,對禁煙和限制吸煙的區域進行了區分,具體劃分了“室內禁煙區域”、“室外禁煙區域”和“室外限制吸煙區域”。其中,所有的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均被納入“室內禁煙區域”;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運動場所等室外公共場所同樣屬於禁煙的範圍,只有風景名勝區、公園等休閒娛樂場所屬於限制吸煙的區域,即允許吸煙者在吸煙室或者劃定的吸煙區內吸煙,相比以往更加擴大了控制吸煙的範圍。

  明確責任主體確保法規落實

  應松年對記者説,以往控煙效果之所以不明顯,與責任主體不明確有很大關係。為了讓控煙落到實處,代表們在“條例(草案)”中建議,建立由市和區、縣愛衛組織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的新管理體制。

  據應松年代表介紹,在已經通過了控煙立法的城市中,上海、廣州均採取了分散執法的管理體系,但分散管理一方面容易導致執法主體眾多,進而導致職責不明,互相推諉;另一方面,由於缺乏監督,執法主體本身又沒有有效的執法力量進行執法,因此極易導致執法主體根本就不進行執法的情況。因此,代表們認為,要下決心控煙,北京應該設立統一的責任主體,並鼓勵公眾參與。

  按照“條例(草案)”的設計,責任主體愛衛會應該設置統一的舉報、投訴電話,每年向社會發佈全市控煙情況。同時,代表人認為應該賦予市和區、縣愛衛會以行政處罰權,對違反控煙職責的經營管理者或違反禁煙規定且不聽勸阻的公民,在規定的幅度內,予以罰款處罰。

  除此之外,代表們設計的“條例(草案)”中還特別強調了禁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該擔負經營管理者職責,除了做好宣傳工作外,禁煙場所經營管理者應該設專門的禁止吸煙檢查員,對在禁煙場所或區域內對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向愛衛組織報告。

  應松年告訴記者:“為了確保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全面禁煙,經營者和管理者應該盡可能地打造無煙環境,同時特別注意管理制度的落實,通過設立完整、清晰的有關禁止吸煙標識,調動公眾參與控煙監督的積極性。”(本報記者李松 黃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