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藥家鑫被控故意殺人 受害者家屬稱無法原諒(圖)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5日 20: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因為害怕被撞者記住自己的車牌號,便下狠手連捅數刀,致對方死亡。隨著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這起曾備受關注的藥家鑫案這兩天再次成為關注焦點。

  近日,就藥家鑫案,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已正式向西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藥家鑫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責任。民事部分,此案受害人張妙的丈夫、兒子、父母、公婆等6人,委託律師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請求法院依法從重追究被告人藥家鑫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要求藥家鑫及其父母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贍養費和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4萬餘元。

  根據我國法律,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性質最惡劣的犯罪之一。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藥家鑫的判決結果將是怎樣,有待法庭審理查明。

  受害人家屬 “沒看到悔過書也不想看”

  張妙父親:藥家沒人給我們當面説一句對不起

  普通的農家院落,大門上兩個醒目的“福”字卻沒能給這個家庭帶來護佑。昨日,記者在張妙家見到了她的幾位家人。張妙的父親表示,發生這麼大的事,藥家鑫的家人卻沒有當面向他們説一句“對不起”,他對藥家鑫的態度,已經從當初的“試圖原諒”變為現在的“無法原諒”。

  近日,藥家鑫寫下兩封悔過書,稱“對於我此次所犯的錯誤,我認罪伏法,我對不起受害者,對不起受害人的所有家屬”,“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物質經濟上補償”。他的父母也隨即發出一封公開信,表示“以萬分悲痛的心情代表不孝子藥家鑫向遇害者表示沉痛的哀悼,對遇害者家屬表示道歉和謝罪……將盡所能對你們的傷害進行賠償。我們夫妻在此向遇害者及其家屬表示歉意,真心地説一聲對不起。”

  這些,是否能取得張妙家人的諒解?昨日下午,記者來到位於北雷村的受害人張妙家。張妙父母正在家中做活,公公婆婆剛巧也帶著小孫子來拉話。説起女兒(兒媳),幾位老人痛心之情溢於言表。張妙的父親張平選説,女兒出這事兒,他和妻子都崩潰了,兩個多月的時間,張妙的母親沒好好吃過飯,身體也不如以前。

  幾位老人説,他們沒看報紙,不知道藥家鑫寫悔過書和他父母的致歉信一事,也不想看。張妙的父親氣憤又傷心地説,人心都是肉長的,事發後,他得知是個學生犯的事,還強忍悲痛,想著對方年紀輕,一時糊塗做下錯事,“試圖原諒對方”,沒想到,事發至今已經近3個月了,藥家鑫家人沒有找他們説過一句道歉的話,反而躲避起來,這讓他們一家無法接受。他説,女兒不在了,賠多少錢他不在乎,他甚至記不清楚代理律師為他們算出的索賠數額,他現在唯一想做的就是給女兒一個交代,希望法庭重判藥家鑫,還女兒以公道。

  在和老人説話間,張妙的兒子不時跑進跑出,兩歲半的小傢伙還讀不懂大人臉上的悲傷,時而開心地纏在姥爺腿前,時而又讓奶奶抱上對著墻上貼的識字圖念“媽媽”。

  張妙的婆婆張愛芹説,孫子小,還不知道母親的情況,每天鬧著要媽媽時,只能騙他“媽媽做活兒去了”。説到這兒,張愛芹一邊擦眼淚一邊講起兒媳婦的好。

  受害人律師 真心彌補為何不當面道歉

  記者聯絡到張妙家人的代理律師許濤。對於這兩天公開的藥家鑫的悔過書和他父母的致歉信,許律師坦言懷疑其誠意。

  許律師説,事情發生了這麼久,藥家如果真心彌補,完全可以找死者家屬當面道歉,但卻一直沒有,如今,眼看開庭在即,卻發出致歉信,這讓他覺得裏面有為減輕懲罰的“作秀”成分。許律師還表示,藥家鑫家人稱有意賠償,但事實是有關民事賠償方面,一直是他們主動聯絡對方,這讓他感到非常痛心。

  隨後,記者聯絡到藥家鑫的辯護人。該辯護人表示,藥家鑫家人是誠意致歉並願意賠償的,此前他和受害方協商過,對方曾口頭提出過賠償數額,等見到書面依據將進而協商。

  案件進展

  法院將委派資深法官審理

  由於本案性質惡劣,曝光後受到包括央視等中央媒體在內的多家媒體關注。

  而此案即將開庭,又成為社會焦點新聞。記者獲悉,鋻於此案案情重大,社會關注度高,西安市中院對此非常重視,將委派資深的重量級法官擔任此案審判長,並對案件的採訪報道制訂專門方案,以確保各家新聞媒體在不妨礙案件公平公正審理、不誤導社會輿論的前提下,對本案進行客觀公正、負責任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