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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十大典型案件 互聯網紛爭影響面最廣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4日 17: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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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百度與360不正當競爭案

  2、國美電器及黃光裕案

  3、丈夫拒絕簽字致孕婦死亡案

  4、高速通行卡丟失按最遠端收費案

  5、央視大火案

  6、新婚夫婦登長城雷擊身亡案

  7、真假開心網不正當競爭案

  8、碧溪廣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執行案

  9、全國首例互聯網電視機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10、密雲18人惡勢力案

  十大典型案件社會關注度高、影響深遠,本刊選登其中四則:

  李逵生意好李鬼來沾光

  ——真假開心網不正當競爭案

  2008年3月,北京開心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開通了社交網站“開心網”(kaixin001.com),提供社會性網絡服務。同年10月,千橡互聯公司也開通了同一名稱的“開心網”(kaixin.com),亦提供社會性網絡服務,後千橡互聯公司將該網站《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持有人變更為千橡網景公司。北京開心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將千橡互聯公司和千橡網景公司訴至法庭。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不得在提供社會性網絡服務中使用與原告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開心網”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萬元。

  點評

  “李鬼終究是李鬼,業內可以競爭,但要正當。”

  此案被稱為“中國社交網絡行業不正當競爭第一案”。判決明確指出網站名稱作為網絡用戶識別該服務的最重要途徑,應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範疇。近年來,我國社交網絡大量興起,覆蓋網民數量眾多,但這一行業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行業競爭混亂的問題。因此,本案的判決對於規範互聯網産業的發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安全軟體不是網絡警察

  ——百度與360不正當競爭案

  奇智軟體公司在其所有的360安全衛士軟體、三際無限公司在其所有的360安全中心網站中將百度工具欄和百度地址欄軟體稱為“惡評插件”和“惡評軟體”,360安全衛士軟體在查殺病毒、木馬時將上述兩款涉案軟體標識出來並進行虛假描述誘導用戶刪除,360安全中心網站無依據地對上述兩款涉案軟體進行負面介紹。百度將兩家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上述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二被告停止侵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38.5萬元。

  點評

  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我國的網絡用戶高達5億以上,糾紛關乎社會公眾利益。隨著我國網絡服務業的深入發展,一些大型網絡服務公司從網絡特色經營轉向網絡混業經營甚至網絡全業經營,在這一大背景下,大型網絡服務商之間的訴訟激增,引起了有關部門乃至國務院的高度關注。有關部門認為,本案判決具有里程碑意義,對於規範網絡行業的發展樹立了標準,對於制訂行政規章提供了很好的參考。

  是霸王條款還是法規不健全

  ——高速通行卡丟失按最遠端收費案

  2009年11月,楊軍駕車在八達嶺高速公路上清進京站駛出高速公路時,因不能提供通行卡,首發公司收費人員要求其按路網內最遠端計收通行費,計95元。原審法院判決首發公司返還楊軍90元通行費,首發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認為,收費公路的收費標準是由地方省級政府主管機關制定,而不是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收費或單方制式合同規定,收費員要求楊軍按上清進京站的最遠端交納通行費95元,符合北京市地方政府的規定。在首發公司不能提供錄像資料的情況下,楊軍不能免除舉證責任。據此,終審判決撤銷原判,駁回楊軍的訴訟請求。

  ■點評

  本案係北京市首例車主通行卡丟失按最遠端收費行業規則的合同糾紛。判決確定了壟斷行業下消費服務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即以法定原則為主,以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為輔。不過,楊軍負有舉證責任,然而證明其駛入高速公路的車道錄像掌握在首發公司手中,且資料保存期限較短,訴訟期間已無法提供錄像資料。今後市民是不是在進入高速公路時先行拍照留影,以備日後舉證之用呢?

  家屬不簽字醫院不作為

  ——丈夫拒絕簽字致孕婦死亡案

  孕婦李麗雲2007年11月21日到朝陽醫院京西院區呼吸內科門診就診,因患者病情危重,醫院決定實施剖宮産手術。由於李麗雲丈夫拒絕在手術同意單上簽字,李麗雲最終出現呼吸循環衰竭死亡。李麗雲的父母李旭光、李小娥以朝陽醫院應對李麗雲的死亡承擔責任為由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定朝陽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的後果沒有因果關係,駁回孕婦家屬的訴訟請求,判朝陽醫院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經濟補償。孕婦家屬提出上訴,二審認為,醫方的不足與李麗雲的死亡無明確因果關係,患方對於治療採取不配合的態度,其消極的行為影響了醫院對李麗雲的搶救治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患者在生命垂危的情況下,患者及其近親屬固然享有對病情及診療方案的知情同意權,但當患者的生命健康面臨著明顯而即刻的威脅時,生命健康權便成為了更高位階的價值。在此情況下,醫療機構有責任超越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知情和同意,實施緊急施救行為以保障生命健康價值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