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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輸贏一線間:賭博中贏鉅款 官司中輸乾淨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4日 15: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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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遙控澳門賭博 是否違法?

  賭博中贏鉅款 官司中輸乾淨 教授輸贏一線間

  三人共同出資,一人出境去澳門賭博,兩人在境內電話“指揮”,這算境外賭博還是境內賭博?合法還是違法就在這一線之間。就在上述這起案件中,三人的行為被廣州市公安局認定為“境內賭博”。三人都被處以行政拘留15天,不僅300萬賭資被收繳,所得千萬賭款也被下令追繳。

  因認知不同,境內出資人之一、北京某大學教授張某不服警方處罰,向本市朝陽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記者上午獲悉,朝陽法院已于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張某等三人的行為構成了完整的賭博行為,廣州市公安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此具有管轄權,因此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起訴。

  事件

  教授參與賭博被拘

  2008年12月,原告張某與朋友王某、李某三人共同準備了300萬賭資準備去澳門賭博,其中張某出資20萬元,王某出資50萬元,李某出資230萬元。

  據張某講,三人先到了廣州,原準備一起去澳門,但由於護照沒辦妥,只好由王某一人前往。

  同年12月26日,王某隻身前往澳門賭場參賭,張、李二人則留在廣州“支援”。他們在酒店開了個房間,一邊用電話與王某保持聯絡,一邊用圖表的形式記下賭博的投注情況、開出點數及輸贏狀況,並在電話裏幫王某分析怎麼押和押多少。王某則按照電話商定的內容進行現場投注。截至2008年12月31日淩晨,張、李二人于酒店房間被廣州警方突擊查獲時,王某在澳門已經贏了1130萬港幣。2009年1月1日,王某從澳門趕回廣州,隨即被警方抓獲。

  廣州警方認定,三人的行為屬於“共同參與百家樂賭博”。2009年7月7日,廣州市公安局對三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各自拘留15天,每人罰款1000元人民幣,收繳300萬賭資,並追繳賭款1130萬港幣。

  因不服行政處罰,張某事後向朝陽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此處罰決定。

  分歧 境內賭博還是境外賭博?

  在澳門,賭博並不違法。

  張某三人的行為性質究竟屬於境內賭博還是境外賭博,直接關係到廣州警方是否具有管轄權,這也成為原被告雙方意見中最大的分歧。

  張某的代理律師認可這是“一人賭博、兩人參與”的行為。但他認為,雖然是賭博,但要考慮境內外差異的因素。律師稱,王某的賭博行為發生在澳門,而按照澳門的法律,賭博是不違法的,因此本案不應適用境內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廣州市公安局對此沒有管轄權。

  但廣州市公安局認為,三人的行為性質屬於“在境內通過電話的方式參與境外賭場的賭博活動”,而且三人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獲取錢財的主觀故意明顯,同時賭資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

  廣州市公安局指稱,依照公安部于2005年5月25日下發的《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的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於在我國境內通過電話方式參與境外賭場賭博活動的,公安機關有權進行查處,並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

  但張某的律師卻認為,公安部的這份《通知》適用的前提應是,行為人參與了境外賭場的賭博活動,而且是用電話直接下注的方式,而非針對參賭人員。

  該律師當庭指出,三人的行為尚屬於中國法律的盲區。如果認為該行為確實有危害,那麼應當通過加速立法而不是利用個案處罰來解決。

  判決

  三人構成“完整賭博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等三人的行為具有不可分性,指揮下注的行為在廣州,實施下注的行為在澳門,上述行為共同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賭博行為。因此,廣州市公安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涉案的賭博行為具有管轄權。

  判決還指出,張某等三人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詢問時,對共同商議、出資及實際參與澳門賭博活動的事實均予以認可。三人參與賭博活動並非各自獨立,而是有著明確的分工,因此可以認定三人的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參與賭博的行為。廣州市公安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張某進行處罰,適用法律正確,且處罰幅度適當。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均為化名)

  詮釋

  公安部的通知應當適用

  參與賭博的具體形式,公安部于2005年5月25日曾作出《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的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計算機網絡、電話、手機短信等方式參與境外賭場賭博活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場賭博,賭博輸贏結算地在境內的,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法院認為,《通知》是針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涉及的相關賭博違法行為的構成進行的解釋,雖然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前作出的,但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出臺後,公安部並未針對賭博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作出新的解釋,因此並未廢止,應當予以適用。本報記者 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