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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再出“十六條”意見嚴打侵犯知識産權犯罪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3日 10: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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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月11日電(記者陳菲、隋笑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11日聯合公佈了一個打擊侵犯知識産權犯罪的“十六條”意見,再次彰顯了打擊此類違法犯罪的決心和力度。

  近年來,在打擊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方面,中國出臺了多部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明確了有關知識産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並下大力氣查處了一些大案要案,遏制了群體性侵權行為。

  但對目前中國盜版、制售假冒偽劣産品的現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11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坦言:“在一些地區和領域還比較嚴重,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活動還比較猖狂。”

  據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介紹,在公安機關開展的打擊侵權“亮劍”行動中,已破獲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案件2000多起,抓獲了犯罪嫌疑人4000多人,涉案總金額價值23億人民幣。均為上一年同期的3倍以上。

  熊選國認為,當前侵犯知識産權活動日益呈現出新的變化和特點:網絡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樣,組織化、專業化趨勢明顯,隱蔽性強,查處難度大等。

  形形色色的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活動,凸顯了中國知識産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還不夠明確具體,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較多。“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侵犯知識産權犯罪及時有效的打擊。”熊選國説。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經過長期調研,廣泛聽取國家知識産權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制定出臺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據介紹,《意見》共十六條,主要對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的管轄,行政執法部門收集、調取證據的效力,抽樣取證和委託鑒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等問題予以了進一步明確。

  針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産權的犯罪案件不斷增多的問題,《意見》作出了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由於互聯網具有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內容存儲容量大、侵權作品與非侵權作品共網並存這些特點,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産權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問題,對於如何把握或者如何認定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認識。”熊選國説。

  對此,《意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製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六)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怎樣認定“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往往缺乏統一明確的標準。對此,《意見》規定“改變註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註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徵的;改變註冊商標顏色的;其他與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産生誤導的商標。”都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是否經過著作權人許可是衡量構成侵權犯罪的一個重要條件。對此,《意見》規定,有證據證明涉案複製品係非法出版、複製發行的,且出版者、複製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就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或者著作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除外。

  有關專家認為,《意見》的發佈實施,對於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産權主導作用,提高中國知識産權刑事司法保護水平,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