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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現象調查:資源分配不均 婚姻工具化隱患重重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6日 09: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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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遏制假離婚需政策堵漏

  假離婚雖然已被很多法律界人士注意到,但是面對假離婚的監管,各方都表示“有難度”。以應對限購令的離婚行為為例,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稱“離婚雙方證件齊全,都是自願離婚,都是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們不能拒辦”。

  提供購房貸款的商業銀行即金融機構,面對的是“假離婚、真省錢”的房貸申請人。一位商業銀行業的從業人員告訴記者,讓銀行從業者扮演“道德法官”,來辨別是真離、假離操作性不強。他還透露一些銀行為了業績增長,對這種假離婚往往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獲得很多網友認同的假離婚,在網絡上也備受爭議,網友還為打擊“假離婚”購房出謀劃策。

  有網友稱“應出臺‘限離令’,每人限離婚一次,並且離婚後不允許同居,一經查實(離婚後同居),不得辦産權證”“離婚後復婚的,要考慮家庭現有房産,超過第三套住房的,一律補交契稅”“為嚴控投資炒房的行為,可以考慮出臺‘購房復婚細則’,離婚後雙方有新購住房記錄的、房産套數超過兩套的,禁止復婚!”

  有更多網友表示:房價在土地財政之下的畸高,讓限購令之類的政策出臺,導致了假離婚對策的蔓延,讓社會道德底線不斷下降,從根本上説,某些公共政策才是根源。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假離婚現象是婚姻工具化、利益化的表現,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意識在婚姻裏的反應。制度政策上的漏洞恰好給予這種意識得以實現的機會,所以假離婚現象才會不斷的增加。”李明舜説道。

  有評論人士指出,一項政策引發這麼多的社會連鎖問題,特別是民眾可以用非常手段“化解”政策,更應引起社會各界和政策制定者的思考:這樣的假離婚,動搖的不僅僅是對婚姻的神聖感,還有對公共政策的尊重與信賴。

  “從根本上講,要堵住假離婚現象需要從政策上堵住漏洞,即將憲法裏面保護婚姻的精神貫徹落實到各種政策制度上,政策制度制定層面需要慎重權衡獲取利益與離婚風險之間的關係。”李明舜説,同時在理念上需要加強對婚姻家庭的正確價值觀、認同感的宣傳和引導,雙管齊下才能逐步遏制假離婚之風。

  □名詞解釋: 假離婚兩種情形

  假離婚,又稱虛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解除夫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假離婚既可以發生在登記離婚程序之中,也可以發生在訴訟離婚程序之中,前者為假離婚登記,後者為假離婚調解協議。

  虛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通謀離婚,即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二是欺詐離婚,即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通訊員王猛黃國燕記者任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