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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亮點”賣淫集團女老闆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6日 0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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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亮點”女老闆王紫綺等涉黑案二審宣判,依法駁回王紫綺等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010年8月,市第五中院對該案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賄罪5項罪名,對王紫綺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強姦罪5項罪名,對該組織骨幹成員陶銘古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其餘24名組織成員中,1人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人被判無期徒刑,21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涉案的4名公安民警分別因受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3年6個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後,王紫綺、陶銘古等20人不服,向市高院提出上訴。二審開庭前,趙祥和、邱冬2人撤回上訴。2010年11月16日、17日,市高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合議庭充分聽取了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辯護人、檢察機關的意見和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市高院經二審審理確認,1994年以來,王紫綺等人先後將陶銘古、鐘光玉、龔呂洪等人糾集在一起,以王紫綺等人開設的美容院、茶樓、賓館等賣淫場所為依託,通過設置管理人員和職責分工,使組織成員之間形成較為明確的層級制約關係,形成較為嚴密的組織結構;該組織在1994年至2009年期間,通過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獲取鉅額經濟利益,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和進行獎勵、解救為組織利益被關押的組織成員以及向負有查禁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尋求非法保護;大肆進行組織、強迫婦女賣淫、非法拘禁、行賄等犯罪活動,並在組織、強迫賣淫活動中因糾紛而引發槍案,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綺為組織、領導者,以陶銘古、鐘光玉、龔呂洪等為參加者的犯罪組織,在一定區域內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了社會生活秩序。

  市高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市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對維持被告人王紫綺、陶銘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的刑事裁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