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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處級政府辦事處主任為索要房産成專職信訪戶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5日 1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法治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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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未結“被督辦”

  據張志新反映,省高院兩次致函秦皇島市人民政府,執行局某法官親自赴秦皇島,繼續以拍賣剝奪捷虹大酒店“優先購買權”、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中存在瑕疵為由,要求政府“讓利”于捷虹大酒店

  鋻於拍賣的“支農路20號房産”遲遲不能移交,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秦皇島市政府發了一份説明函,函中表明:“我院根據秦皇島駐石家莊辦事處多次申請和有關法律規定,多次給捷虹大酒店發出通知,要求其與買受人辦理房産交接手續。捷虹大酒店向省高院反映其有續簽5年租賃合同及拍賣中剝奪其優先購買權問題,省高院執行局為此3次函至我院,要求我院對以上問題進行審查,———經過審查,續簽的5年租賃協議是一份編造的虛假協議;拍賣會前,我院曾電話通知捷虹大酒店參與競買,其未參加,會後捷虹大酒店從未向本院就剝奪其優先購買權提出執行異議。綜上,我院認為,拍賣被執行人房産有法有據,該案未能在法定程序的時間內辦結,其主要原因在省高院執行局督辦中。”

  張志新説:“很難理解,每次執行法官準備強制執行收回房産,就會接到以省高院名義發的“督辦函”,要求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多方協調,避免激化矛盾,妥善處理捷虹大酒店反映的問題。而我們手持房産證卻得不到房産,提請省高院督辦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的公函發過數次,從來都是如泥牛入海、毫無回音。”

  鄧群生律師是秦皇島駐石家莊辦事處的法律顧問,負責協助辦事處收回房産工作,曾與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主辦法官有過多次接觸。他告訴《法治週末》記者,按一般常規,案外人對法院執行有意見,首先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但捷虹大酒店每次都是越過中院直接向省高院反映,弄得中院莫名其妙。

  據張志新反映和有關文件顯示,秦皇島駐石家莊辦事處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後,省高院執行局就以協調不力為由調走了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案的執行卷宗。其後,省高院兩次致函秦皇島市人民政府,執行局某法官親赴秦皇島,找市領導面談,繼續以拍賣剝奪捷虹大酒店“優先購買權”、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中存在瑕疵為由,要求政府“讓利”于捷虹大酒店。

  《法治週末》記者試圖採訪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案的執行法官,被告知需要中院主管宣傳的領導批准。經過聯絡,辦公室人員答覆:主管宣傳的李副主任外出了,中院只有他一人管接待記者,你把電話號碼留下,讓他給你打電話吧。但直到記者發稿時,也未接到這位李副主任的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