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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保安“強姦”男同事 被判傷害罪獲刑1年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5日 10: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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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歲男保安李某將18歲男同事“強姦”,致其輕傷。

  近日,李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1年。

  專家表示,目前,“同性性侵犯”尚未有明確法律依據,如未造成損傷難追刑責。

  李某今年42歲,吉林人,來京後在一家保安公司當保安員,後被派到朝陽區一家冰上運動中心執勤。

  檢方指控,去年5月9日深夜11時許,李某在保安宿舍內對18歲的男同事王軍(化名)實施猥褻,致其輕傷。

  事後,王軍報案,李某被警方控制。去年8月30日,檢方以故意傷害罪對李某提起公訴。

  因涉及個人隱私,朝陽法院近日不公開審理此案。庭審期間,經法院主持調解,李某賠償王軍經濟損失兩萬元。

  法院認為,李某故意將他人致傷,且造成輕傷後果,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鋻於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當庭自願認罪,故對其酌情輕判,判刑1年。

  ■ 説法

  強姦男性未造成傷害難定罪

  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教授韓玉勝介紹,1979年的《刑法》中,流氓罪中的“其他流氓活動”曾包含有“同性性侵害”行為,當時稱為“雞姦”。1997年制定生效的《刑法》取消了流氓罪,“同性性侵害”行為再無相關法規。

  近幾年,有學者呼籲就“同性性侵害”立法,建議“同性性侵害”可適用強姦罪,或出臺司法解釋。韓玉勝認為,《刑法》規定強姦罪的對像是婦女,“雞姦”顯然不符合,在現行立法框架內,若將男性列入被強姦對象,違背了立法意圖。據現行法規,“雞姦”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治安處罰,造成受害人輕傷的,可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受害人可通過自訴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身心傷害賠償。”韓玉勝稱。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教授許蘭亭認為,同性戀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現實存在,《刑法》有可能就“同性性侵害”作出修訂,以便保護受害人權益。(記者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