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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出逃成反腐重心 貪官贓款外逃存四途徑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5日 1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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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間合作追回腐敗資産是關鍵

  政府機構是反腐敗的主體,加強政府間在反腐敗領域的合作和配合,是有效防止腐敗分子外逃和腐敗資産外流的關鍵因素。從現實情況看,被腐敗分子視為避風港的國家,大都與中國沒有簽訂引渡協議。這也從另一方面説明加強政府間反腐敗合作的重要性。

  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為政府間加強反腐敗的協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在追回上述腐敗資産過程中,江蘇都得到了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機構大力協助和通力合作。

  2002年8月,在查辦中昊財務公司原董事長陳勇等人經濟犯罪案件中,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監察部協調,江蘇先後兩次派員赴香港調查取證。在香港廉政公署的大力支持下,調取了陳勇炒股票的開戶資料、資金進出單、股票交易記錄,取得了陳挪用公款1.43億元的有力證據。之後,在廉署的協助下,通過刑事、民事等手段,將其賬戶上剩餘的110余萬美元股票拋出,資金全部追回。

  通過民間渠道溝通是快速追回腐敗資産的便捷通道。有時按照正常的官方渠道特別是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不僅追回腐敗資産曠日持久,而且牽涉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甚至得不償失。此時,如果通過民間渠道同有關當事人溝通聯絡、曉之以理、友好協商,往往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002年,為追回馬向東轉移到東南亞某國商人林某處178萬美元贓款,江蘇省紀委反復同林聯絡,但林要麼拒不見面,要麼聲稱子虛烏有。了解到林某係華僑,在國內有不少親朋好友,便通過僑聯做他的工作,並闡明追回贓款的決心和拒不配合的後果。果然,林某有所鬆動,約辦案人員到馬來西亞商談。

  商談中,林顧慮重重,既怕交出贓款後追究其責任,又怕背負“出賣朋友”的罵名。辦案人員主動撤回,以退為進,又通過其親友反復傳遞信息,曉以利害,林再次約辦案人員赴香港見面。最終通過耐心細緻教育,迫使林主動將178萬美元贓款全部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