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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嚴懲非法集資犯罪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5日 10: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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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月4日電(記者楊維漢)近年來,“萬里大造林”案、“億霖木業”案、“興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中科公司”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資案件被陸續查辦。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制定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4日對外公佈並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説,非法集資犯罪往往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作案週期長,案發後大部分集資款已被揮霍、轉移、隱匿,資金返還率低,集資群眾損失慘重。這類犯罪危害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屬於典型的涉眾型犯罪,具有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分析指出,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作案手段多樣,手法不斷翻新,極具隱蔽性和欺騙性。犯罪分子往往依託合法註冊的公司、企業,以響應國家産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項目投資、委託理財等為幌子,巧妙偽裝,故意混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新的非法集資手法層出不窮,利用經營投資、商品銷售、電子商務、基金運作、風險投資、外匯交易、消費返利、黃金期貨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資紛紛涌現,並不斷由傳統的種植業、養殖業向房地産、商貿、金融、旅遊、醫療衛生、教育等行業滲透。

  裴顯鼎介紹,對於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司法實踐中,由於相關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較多。比如,非法集資與合法借貸、合法生産經營活動與借用合法經營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的區分界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的“公眾”的具體理解;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的具體認定;以轉讓股權向社會公眾變相發行股票的行為能否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等等。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及早發現和有效打擊。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經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有關單位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制定出臺了這個共有9條的司法解釋。

  王少南説,司法解釋共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問題。其中,第1條明確了非法集資的界定標準和特徵要件;第2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具體行為方式;第3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4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目的”要件的具體認定標準;第5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6條明確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具體行為方式;第7條明確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為的定性處理意見;第8條明確了非法集資活動當中虛假廣告行為的性質認定和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