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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釋:個人集資20萬元以上將定罪量刑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5日 00: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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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月4日電(實習生王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明確了非法集資的概念和特徵要件,劃清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政策法律邊界。

  《解釋》明確了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為100萬元以上。並特別強調“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和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認定標準相比以前更為嚴格,加大了打擊力度。《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