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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2008年以來破獲非法集資案件5000余起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23: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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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1月4日電(記者 張蔚然)記者4日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佈會上獲悉,2008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非法集資(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案件5000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5400余人,挽回經濟損失122億余元。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王少南稱,今天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劃清了非法集資和合法融資的政策法律邊界,對非法集資相關的各種犯罪的法律適用作出了具體規定,有利於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罪與罪的界限,並對實踐中各種非法集資活動進行了甄別梳理。

  他表示,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危害市場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屬於典型的涉眾型犯罪。近年來查處的“萬里大造林”案、“億霖木業”案、“興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山川公司”案、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資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作案週期長,頻頻引發聚眾上訪等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和受害群眾自殺等惡性事件。

  據介紹,《解釋》特別規定了非法集資活動當中虛假廣告犯罪行為的處理意見和處罰標準,有利於提高公眾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消除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社會誘因。

  據知,《解釋》稱,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明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金額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此外,為依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