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編造公司上市虛假信息發售“原始股”可定罪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2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新華網北京1月4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佈施行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作出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説,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以轉讓股權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情形,比如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者股票發行獲得批准等虛假信息,向社會公眾銷售所謂的“原始股”等。此類行為是否屬於擅自發行股票行為以及應以何種罪名進行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存在意見分歧。

  鋻於此,司法解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均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對於非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是當前非法集資又一常見手段。對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文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擅自募集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