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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限令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人員3個月內投案自首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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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2月31日電 記者30日從公安部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將於2011年1月1日聯合發佈《關於限令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限令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人員自1月1日通告發佈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到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投案自首。

  通告規定,限令投案自首的範圍是實施或參與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犯罪人員;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在限令期限內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員,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或者轉移、藏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阻礙解救的,經查實,依法從嚴懲處。

  通告明確,親友應當積極規勸犯罪人員儘快投案自首,犯罪人員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均視為自動投案。

  通告規定,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犯罪案件等立功表現的,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通告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控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司法機關對舉報人、控告人依法將予以保護,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及窩藏、包庇犯罪分子,幫助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