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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稱報銷虛假發票是“隱性腐敗” 或構成犯罪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04: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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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審計查處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指出:相關部門通過收回違規報銷資金、更換真實發票等方式整改9737萬元;將其餘4503萬元假發票問題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作進一步查處。

  2010年6月,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審計報告時指出,一些中央部門及所屬單位接受和使用虛假發票列支問題比較普遍。抽查56個中央部門已報銷的29363張可疑發票中,有5170張為虛假發票,列支金額為1.42億元。

  報銷虛假發票是“隱性腐敗”

  1.42億元,只是抽查的56個中央部門已報銷的5170張虛假發票的金額。沒有查出來的還有多少?地方上用虛假發票列支的金額又有多少?

  2010年12月30日,江蘇省南通廉政文化研究所(南通大學)副教授邵德進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接受和使用虛假發票並在有關報銷事項中列支,不只是在中央部門,在地方也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甚至可以説,絕大多數單位都有這種行為。這些問題的出現,從制度層面來説,就是財務制度在發票報銷方面存在漏洞,給了單位及個人用虛假發票報銷套現以可能。可以説,這是一種‘隱性腐敗’。”

  值得慶倖的是,國家相關部門認識到了這一問題的嚴重危害。審計署率先向這一痼疾“開刀”,而且是從中央部門開始。而“將4503萬元假發票問題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作進一步查處”,則傳遞了中央下決心懲治報銷虛假發票行為的信號。“這種自上而下的查處,近年來還是罕見的。從某種程度上説,也顯示了國家懲治腐敗的決心。”邵德進説。

  有網友認為,國務院遞交的整改報告,是對中央部門“虛假發票列支問題”查處的結果,向公眾作出的交代。這樣的交代,是保障人民群眾對政府部門行政工作行使監督權、知情權、批評權的重要途徑,意義非常重大。

  使用虛假發票套取財政資金可能構成犯罪

  有觀點認為,假發票和虛假發票的含義並不相同。所謂假發票是指通過仿製手段偽造的發票,其本身就是違法的;而虛假發票儘管也有可能是“假發票”,但也可能是利用真發票偽造交易信息,虛列開支,以套取資金。

  “還有一些是用其他項目的真發票衝抵一些不能報銷的項目。比如,一些單位公款消費的款項不能通過財務制度進行報銷,而用一些辦公用品、差旅費發票等套出資金衝抵。”邵德進補充説。

  不論是套取財政資金用於發放職工福利補貼的“集體腐敗”,或是通過報銷將財政資金“變現”的個體貪污,本質意義上都是一種侵吞公款的腐敗行為。肥的是自己,虧的是國家。不少網友表達了這樣的觀點。

  那麼,使用假發票或虛假發票套取國家資金達到一定數額的,是否構成犯罪?構成哪種犯罪?

  2010年12月31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刑法》在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徵管罪’中,對涉發票犯罪進行了詳細規定。比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當記者問到對國家工作人員“使用虛假發票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時,周光權表示,使用虛假發票套取國家資金,是行為人貪污國家資金的一種手段,如達到一定數額,應定貪污罪。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刑法學博士張武舉認為,使用虛假發票達到一定數額,即可構成犯罪。依犯罪主體的不同,可以構成貪污罪、職務侵佔罪或者私分國有資産罪。如果使用虛假發票套取的是國家資金,歸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工作人員可以定貪污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則可以認定為職務侵佔罪;對將套取的國家資金用於發放職工福利的,可以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産罪。

  杜絕虛假發票,還需多方努力

  虛假發票的橫行,不僅擾亂了國家稅收徵管秩序和財經秩序,也為少數人侵吞國家資産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更為嚴重的是,它會讓一些“隱性腐敗”合法化。要想真正遏制甚至杜絕虛假發票,在對制售假發票、虛開發票的行為加大打擊力度外,還要整治使用虛假發票獲利的“買方市場”。

  有網友以為,只有把使用假發票的公務人員打疼了,對社會的示範作用才會更大。

  受訪專家表示,應該在刑法中確定相應的罪名,對虛開發票以及使用虛開發票的行為進行懲處。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有一條就是對虛開發票的定罪。草案三十一規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當前還沒有確定罪名的情況下,張武舉建議,可以由“兩高”出臺一個注意性、提示性的規定,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提出指導意見。

  邵德進認為,要想杜絕虛假發票,除了嚴厲打擊制售假發票的行為外,首先,要加大對單位“一把手”的廉潔教育。因為“一把手”大多對單位的財務管理有決定權,對於使用虛假發票報賬的行為,有些是他們直接授意的,還有的是默許這種行為。其次,提高人們的遵紀守法意識,讓人們不再習以為常,而是從自身做起,做到不使用虛假發票。第三,可以借鑒西方一些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由第三方獨立的財務機構進行監督,加大對發票報銷的監督力度。

  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將於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如果所有單位及個人都能嚴格按照新辦法規範發票的使用,那麼杜絕虛假發票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