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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榮昌將在押期間表現納入量刑情節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3日 03: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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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押未決人員羈押表現評鑒制度實施辦法》提出,法院依據鑒定表中反映的被告人在未判決前在押期間的表現,判定其是否具有從輕或從重情節,而增、減刑的幅度控制在三個月內。

  ■在押未決人員的考評程序非常嚴格,首先是看守所開考評會議,駐所檢察人員依法監督全過程;具體填寫向法院遞交的《在押未決人員月考評情況匯總表》時,必須有五個方面的意見,即管教民警、縣看守所、縣公安局、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室、縣檢察院,缺一不可。

  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而被刑事拘留的黃某,日前領到了重慶市榮昌縣法院的判決書。由於他在判決前的羈押期內表現良好,黃某在原判決的基礎上,獲得了三個月的減刑。

  對於在押未決人員的獎懲,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這恰恰成為在押未決人員難管的重要原因之一。

  為解決這一難題,榮昌縣檢察院在當地政法委主持下,與該縣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聯合製定了在押未決人員羈押表現評鑒制度。黃某正是受益於此項制度的人員之一。

  截至目前,榮昌縣看守所已有包括黃某在內的5名在押人員,由於在羈押期間表現良好,獲得依法輕判。

  法律“留白”致在押未決人員“難管”

  在押未決人員羈押表現評鑒制度的出臺,並非一時心血來潮的草率決定,而是榮昌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室主任張長久在日常工作中的細心觀察與分析的結果。

  在駐所檢察室工作期間,張長久發現,從被關進看守所到判決確定的這段時間,是在押人員等待判決結果的“過渡期”,也是情緒最不穩定期。衝動、易怒、抗拒……在這些負面情緒的驅使下,在押人員在看守所內不服監管、欺壓打罵同監人員,充當“牢頭獄霸”、打架鬥毆的現象時有發生。

  張長久説,對於違反監規的在押人員,看守所依法能給予的處罰措施就是戴上戒具,最嚴厲的也不過是關短期禁閉。而這些處罰措施,對於關乎在押人員切身利益的判決來説,並無實質性影響。因此,部分在押人員對於自己在看守所是否受過處罰感到“無所謂”,而且即便處罰完畢後,他們中的多數人仍不吸取教訓,繼續打鬥鬧事,為監管場所的安全埋下了隱患。

  一支牙膏難以激發在押人員改過興趣

  採訪時,張長久對記者坦言,表現好的在押人員,看守所給予的獎勵就是一支牙膏。“這怎麼能激起這些‘問題人員’認真改過的興趣?”張長久説。

  “我們看在眼裏急在心上,總想著如何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進一步敦促在押未決人員遵守監規、積極改造。”榮昌縣檢察院檢察長梁經順向記者透露了出臺羈押表現評鑒制度的初衷。

  他説,我國刑法中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限于已決犯,而對看守所中破壞監管秩序的在押人員,因其屬於未決犯,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樣導致的後果是,在看守所中聚眾鬧事的在押人員,被關進監獄之後就變得“老實”多了。

  “同樣一個人前後表現變化為何如此之大?原因就在於他們被判刑後,害怕在監獄中表現不好而失去減刑、假釋的機會,甚至因觸犯法律而被加刑。”梁經順説,“於是,我們就考慮,只有將在押未決人員在羈押期間的表現納入量刑情節,使他們在看守所裏的一舉一動都與日後的量刑息息相關,才能真正促使在押未決人員規範自己的言行,遵守監管秩序。”

  羈押表現納入量刑情節符合立法精神

  通過反復分析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榮昌縣檢察院認為,將在押未決人員羈押表現納入量刑情節,不僅在法理上可以找到依據,而且在實踐中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梁經順告訴記者,根據我國刑事立法精神,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的事實,一般也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梁經順分析道,在押未決人員在看守所內的羈押表現,能有效反映在押未決人員在審判前的人身危險性,將其納入酌定量刑情節,是根據在押未決人員人身危險性的消長變化而作出相適應刑罰的有效舉措,符合刑罰的價值取向。

  “而且,在我國,犯罪嫌疑人審前羈押的期限一般較長,在這段期間內如不及時對在押未決人員進行教育改造,就有可能‘交叉感染’,相互傳染惡習,增大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如羈押表現可納入量刑情節,可有效激勵在押未決人員自覺遵守監規,認真改造。”梁經順説。

  增、減刑幅度控制在三個月內

  2009年初,榮昌縣檢察院在當地政法委的主持下,與該縣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召開會議,提出了對在押未決人員羈押表現進行評鑒的構想,並對評鑒結果的使用時機和使用規定等做了大致的謀劃。

  經過進一步的調研、論證,當年8月15日,榮昌縣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聯合製定了《在押未決人員羈押表現評鑒制度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該《辦法》規定,羈押在榮昌縣看守所的在押未決人員均要接受羈押表現評鑒,該縣公安局負責具體的評鑒工作,並出具評鑒表,該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室則對評鑒過程進行同步監督。

  該《辦法》提出,法院依據鑒定表中反映的被告人在未判決前在押期間的表現,判定其是否具有從輕或從重情節。若法院酌定被告人存在從輕情節,其將獲得最多三個月的輕判獎勵;反之,若被酌定具有從重情節,則被增加最多三個月的處罰。

  實施規則詳細,考評程序嚴格

  榮昌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魏東告訴記者,在押未決人員羈押表現評鑒制度規定得非常細緻,細化和明確了加、減分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監管人員只需依照規定填寫報表即可。例如,在押未決人員個人考評基礎分為100分,實行加分和扣分制,100分以上的為表現好,80分以上為一般,80分以下的為差。其中,加分標準有主動制止同監室在押人員打架鬥毆、主動制止同監室在押人員自傷、自殘、自殺、越獄、衝監、暴獄等8條;扣分標準則包括稱王稱霸、拉幫結夥、私立規矩,勒索、搶奪、強吃、強佔他人財物,阻礙他人檢舉、舉報,誣陷、報復檢舉人等24條。

  魏東説,儘管已規定了很詳細的實施細則,對在押未決人員的考評程序依然非常嚴格。首先是看守所開考評會議,駐所檢察人員依法監督全過程;具體填寫向法院遞交的《在押未決人員月考評情況匯總表》時,必須有五個方面的意見,即管教民警、縣看守所、縣公安局、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室、縣檢察院,缺一不可。

  為了更好地施行《辦法》,當年8月試行時,榮昌縣檢察院還制定了《在押未決人員羈押表現考評細則》,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評鑒職責和方法步驟及評鑒標準。

  違反監規的現象明顯減少

  採訪中,記者發現,黃某的刑事判決書上有這樣幾行字:“榮昌縣公安局、榮昌縣檢察院評鑒,被告人黃某在羈押期間被評定為表現好……鋻於其在押期間表現好,有一定悔罪表現,依法酌定從輕處罰。”

  2009年9月,黃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據管教民警介紹,進入看守所後,他們就向黃某告知了羈押表現評鑒制度。在隨後的羈押中,黃某感到非常後悔和自責,覺得對不起家庭,尤其是年邁的父母;主動與管教民警談心,決心徹底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羈押期間,黃某嚴格遵守各項監規。榮昌縣看守所對其進行考核時,確定其為“表現好”。

  榮昌縣檢察院將證明材料移送該縣法院後,黃某因此獲得酌定從輕的判決。黃某拿到判決書時,激動不已。

  “現在,幾乎所有未決在押人員都明白,他們在押期間的表現不再無關緊要,尤其是對涉嫌輕微刑事犯罪的在押未決人員特別有吸引力,他們渴望能獲得從輕量刑的機會。”張長久告訴記者,如今,看守所內監管秩序井然,在押未決人員對自己的日常表現很上心,連被子都疊得整整齊齊。

  記者了解到,自在押未決人員羈押表現評鑒制度推行以來,榮昌縣看守所在押未決人員違反監規的現象明顯減少。

  經驗成熟後將適時推廣

  記者了解到,由檢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聯合出臺統一文件,規範在押未決人員羈押表現的制度在重慶市尚屬首例,在全國也鮮見。

  全程參與該制度制定的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肖洪博士稱,此制度對於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敦促其認罪服法,加強監管秩序,都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刑法學家、山東科技大學教授牛忠志認為,監所監督是檢察權的有機組成部分,然而由於法制的不建全,監管工作出現了諸如“躲貓貓”、“喝水死”等事件,在全國造成惡劣的影響。該制度正是有效“治療”這些“疾病”的良方,是對監所監管工作的積極探索。在重慶市範圍內乃至在全國範圍內都具有創新性,待經驗成熟後,建議全國推廣。

  據悉,重慶市檢察院監所檢察處近日專門到榮昌縣檢察院對在押未決人員羈押表現評鑒制度進行調研後表示,將在完善《辦法》的基礎上,適時將該制度在全市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