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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樂公司起訴商評委敗訴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9日 04: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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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王秋實)昨天記者獲悉,可口可樂公司欲將旗下的芬達汽水瓶註冊成立體商標,被一中院駁回,理由是商標缺乏顯著性。

  2002年10月,可口可樂公司曾向中國商標局提出申請,將芬達汽水的立體瓶型商標指定使用在無酒精飲料、礦泉水等商品上。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缺乏顯著特徵而駁回申請。可口可樂公司不服,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再次被駁後,將商評委起訴至法院。

  一中院審理認為,申請商標作為一個三維標誌,公眾易將其作為一種飲料的包裝容器,而不容易將其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立體標誌,且可口可樂公司的證據材料無法證明申請商標有顯著特徵,據此判決可口可樂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