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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又現“冒名頂替上班”案 行政機關幫助造假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6日 09: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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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幫助造假被判賠償精神損失

  公民的姓名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特定的人身權利,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冒名頂替、篡改和使用。然而,在河南省南陽市,一名女工的姓名不僅被人冒名頂替,而且在此過程中,縣教委有關人員幫助冒名頂替者偽造假檔案、公安局戶籍警幫助篡改姓名,使一個假身份女工,冒名頂替上班10年,變成了一名人民教師。由此,引發了一場全國罕見的侵害姓名權案。

  近日,此案在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冒名頂替者王愛珍、串通換檔案的方城縣教育體育局、篡改戶籍的南陽市某區公安分局被判敗訴,並向女青年尚玉冉賠禮道謙,賠償精神撫慰金4萬元。

  有法律專家告訴記者,此案中,賠償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相關造假者已構成徇私舞弊罪、偽造公文罪。

  身份信息被冒名頂替十年

  尚玉冉于1975年8月5日出生於南陽市方城縣古莊店鄉,1993年9月7日由古莊店鄉遷到南陽市新華街。2007年12月17日申領居民身份證。

  女青年王愛珍,1971年2月30日出生於方城縣楊樓鄉房山村。1993年夏天,經史福長的介紹,王愛珍通過尚玉冉之父尚國富的身份關係,以尚玉冉之名報考南陽師專實用人才培訓班,1995年畢業,畢業證及檔案上的名字仍為“尚玉冉”,在曾用名一欄中註明為王愛珍。1997年方城縣政府決定招1995年南陽師專實用人才畢業生進入教育系統工作,其中就有“尚玉冉”。1998年4月7日,方城縣人勞局調“尚玉冉”等13人到教育系統上班。1998年9月4日,方城縣教委分配“尚玉冉”等5人到小史店鄉教辦室工作,“尚玉冉”被分配到小史店第二初級中學任教,2007年9月“尚玉冉”調入小史店鎮第一初級中學任教。

  而真正的尚玉冉則于1994年被南陽某印刷廠招為全民合同制工人,該廠自1997年開始,生産陷入停産狀態,2008年6月27日申請破産,2009年8月10日被宣告破産。

  據法官介紹,在已稱為“尚玉冉”的王愛珍被調入教育系統工作的過程中,王愛珍借用了尚玉冉的招工檔案。1998年3月26日,方城縣人勞局向方城縣經貿委發出通知,調“尚玉冉”到教委工作。1998年3月28日,方城縣印刷廠將“尚玉冉”的介紹信通知給縣經貿委,1998年4月,方城縣人勞局通知方城縣教委為“尚玉然”辦理勞動手續。

  2006年9月16日,王愛珍辦理了姓名及身份證信息為“尚玉冉”,頭像為王愛珍的二代身份證。2007年11月25日,王愛珍又辦理了姓名為“尚玉然”,人口基本信息及頭像為王愛珍的二代身份證。

  2007年11月份,真正的尚玉冉持戶口本到轄區派出所辦理二代身份證,但經戶籍民警查證,尚玉冉身份證已辦出。尚玉冉發現自己的身份證信息被王愛珍冒用後,即向有關部門舉報。

  隨後,方城縣有關部門責令方城縣人勞局、方城縣印刷廠、方城縣經貿委、方城縣教體局及某公安分局對此事寫出書面答覆。

  2008年4月25日,方城縣人勞局取消王愛珍的職工身份,尚玉冉仍屬印刷廠。

  2008年8月26日,公安機關作出決定,撤銷了“尚玉然”的戶口。2008年9月5日,王愛珍取得臨時身份證,姓名仍為王愛珍(同目前王愛珍的身份證號)。2008年10月9日,方城縣教體局決定取消王愛珍頂替他人所取得的有關證書和證件。

  受害者起訴討要姓名權

  2009年5月21日,尚玉冉以侵害姓名權為由將王愛珍訴至方城縣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王愛珍、區公安分局、方城縣教育體育局、方城縣小史店鎮第一初級中學立即停止侵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連帶賠償原告工資損失79338元,交通費662元,精神損害7萬元,共計15萬元。

  據查,尚玉冉為高中畢業,未參加南陽師範專科學校的學習,無教師資格證;目前,尚玉冉名單在印刷廠破産後的工人名單中。

  2010年7月1日,方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愛珍冒名尚玉冉的事實存在,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構成了對尚玉冉姓名權的侵權,在王愛珍招工錄用的過程中,王愛珍使用尚玉冉的招工檔案,亦構成了對尚玉冉的侵權。但因印刷廠自1997年起生産處於停滯狀態,從事實上説,王愛珍的侵權並未對尚玉冉造成實質損害後果。王愛珍在辦理二代證的過程中,有意塗改“然”為“冉”,主觀上存在故意,也構成對尚玉冉姓名權的侵害,雖造成了尚玉冉2007年11月份不能辦證的後果,但得到公安機關的及時糾正,並未給尚玉冉造成實質上的損害。因此,王愛珍侵害尚玉冉姓名權事實成立,但尚玉冉未參加教育系統工作,且自2005年起已以印刷廠下崗職工的身份享受了社會低保,因此,尚玉冉要求王愛珍賠償其工資79338元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王愛珍侵犯尚玉冉的姓名權,對尚玉冉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傷害,酌定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並向尚玉冉賠禮道歉。

  方城縣教體局在辦理招生及招工的過程中審查不嚴,存在嚴重過錯,在客觀上同王愛珍共同實施了侵害尚玉冉姓名權的行為,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酌定方城縣教體局向尚玉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並賠禮道歉。

  南陽某公安分局在辦證的過程中出現錯誤,但事後立即收繳並進行了更正,未造成事實上的損害,因此公安局不應承擔責任。

  王愛珍分配到小史店二初中工作並非現在的一初中,因此小史店一初中不應承擔責任。

  此外,尚玉冉要求王愛珍賠償其信訪路費662元,法院不予支持。尚玉冉訴求令王愛珍立即停止侵權,因公安分局已登出了“尚玉然”及頭像為王愛珍、人口基本信息為尚玉冉的身份證,且方城縣人勞局已登出了王愛珍冒名尚玉冉在方城縣教體局的職工身份,方城縣教體局也登出了王愛珍冒名尚玉冉的相關資格證書,且尚玉冉的工作關係也已被恢復到印刷廠,因此,其訴求已經得到了實際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