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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一獄警放任囚犯徵婚詐騙獲刑1年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5日 10: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武漢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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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初,李某經營的公司在某銀行的存款被武昌區法院凍結。為解除凍結,李某找到公司法律顧問陶某,兩人決定偽造事實,進行虛假民事訴訟。同年9月底,陶某到主審法官、(武漢)武昌區法院楊園法庭審判員張某的辦公室,向其講明了為解凍存款而冒充3家公司,編造錯誤匯款的事實進行虛假訴訟的實情,請求其幫忙。

  張某在收受陶某賄賂的1000元後,授意其仍需提供證人證言和催款函等虛假證據。

  同年10月,張某僅對其中一案進行開庭審理,在未開庭的情況下依樣製作另兩案的庭審筆錄。10月16日,張某分別判決李某的公司一次性返還3家公司不當得利款20余萬元。同年11月,張某在得知檢察機關正在調查其審理的上述三案後,通知陶某到其辦公室辦理了3案的撤回起訴手續,並書面裁定准許撤訴,同時張某將部分法律文書銷毀或藏匿。

  2008年10月,法院一審以張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陶某、李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今年3月22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稅務人員玩忽職守

  楊某係漢陽地稅局徵收分局工作人員。

  2007年1月,楊某受單位指派,到區政務中心契稅徵收窗口負責受理和審核辦理契稅減免工作。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某房地産諮詢代理公司漢陽分公司經理段某夥同陳某(均另案處理)使用偽造的申報資料,在漢陽區政務中心契稅徵收窗口申報房屋契稅減免,楊某在負責該項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在明知陳某等人不屬於納稅人以及稅務代理人的情況下,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申報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的相關資料的真實性不認真審核,導致51戶不符合契稅免徵條件的納稅人依法應繳納的契稅得以免徵、流失稅款近60萬元,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去年11月,漢陽區法院一審判決楊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獄警濫用職權

  張某是蔡甸監獄民警。

  2008年3月至2009年1月,張某在擔任監獄生活服務分監區管教民警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違反相關法規,明知自己管理的服刑罪犯于某在監獄內有撥打電話的行為而不予處理,致使于某在監獄內利用手機進行徵婚詐騙,造成多名被害人被騙財物共計人民幣20余萬元。在此期間,張某多次為于某從監獄外向監獄內傳遞手機、香煙等違禁品。並收受于某給予的好處費4500元及手機、香煙等物品。

  2009年10月,江岸區法院一審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