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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弊案主角陳昭方受審 稱常在河邊走就是沒濕鞋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5日 07: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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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4日上午,武漢大學原常務副校長陳昭方涉嫌受賄一案在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8時40分許,庭審開始,包括陳的家屬及武大師生在內的上百人坐在了旁聽席上。陳昭方隨後在兩名法警的護送下走向被告席,他穿著深色衣服,面無表情,雖已禿頂,但周圍的頭髮仍是烏黑。

  陳昭方是湖北京山縣人,1950年10月出生於普通農民家庭,1971年進入武漢大學襄陽分校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1974年畢業後留校,1994年被拔擢為副校級總會計師,從而走向武大領導崗位。

  2003年7月,陳升任武大常務副校長,成為了正廳級幹部,武大的第三把手。一年前的8月31日,當他走出博導樓時,被辦案人員堵住,從此失去了自由。

  與他同期被帶走的,還有武漢大學原常務副書記龍小樂。2010年10月22日,龍小樂案也在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訴方指控龍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61萬元。

  12月14日的庭審開始後,由荊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的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起訴書稱,陳昭方于1999年至2009年在擔任武漢大學副校長、常務副校長期間,利用分管後勤、基建、財務等工作的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賄賂157.9萬元人民幣、1.6萬美元、價值34.6725萬元人民幣的別克商務車一輛和價值2000元人民幣的購物卡,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05.5725萬元。

  款物來源主要分為三部分。此前被媒體廣泛報道的巴能軍——武漢弘博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被指控為最主要的行賄人。起訴書指稱:陳昭方涉嫌收受的賄賂中,有115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和別克牌商務車一輛收自巴能軍。

  另外幾筆較大金額的指控,來自中天集團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經理陳恩成。起訴書稱,1999年至2009年,陳恩成在春節及到陳昭方家中辦事之際多次給其送錢送物,共計28萬元人民幣和6000元美金。

  據介紹,陳恩成是陳昭方到案後主動向檢方投案自首的。他除主動交代向陳昭方行賄外,還交代了向龍小樂行賄的情況。

  但公訴人也提到,陳昭方在案發前已經將此部分全部退還給陳恩成。

  令人震驚的是,陳昭方被指控的涉嫌受賄金額中,有大約12萬元來自於武漢大學下屬單位,涉及多人,請托的事項包括簽批工作經費、違規招生等。

  公訴人當庭摘要出示了相關證據,請求法庭對陳昭方以受賄罪處刑。

  但陳昭方在辯護中,全部否認了這些指控。他聲稱自己“常在河邊走,就是沒濕鞋”。

  對於檢方指控的巴能軍的行賄部分,陳昭方説,其中的102萬元“純屬子虛烏有,不是事實”,他此前的供述源於訊問人員的“刑訊逼供”。他只承認收受了其中的13萬元人民幣和1萬美金,但解釋為他與巴能軍之間正常的人情往來。

  對於別克商務車,他也強調沒有移交産權,並且在用了一年後歸還,因此該車也不應被認定為受賄。

  對於收受陳恩成錢物的指控,他認為,既然這部分已經全部退還,應視之為“自律”的表現,不能認定為受賄。

  對於涉嫌收受下屬單位賄賂的指控,陳昭方認為這些錢是加班費和辛苦費,屬於合法薪酬範圍,也不能被認定為受賄。他同時提出,自己還從中拿出兩萬元人民幣捐給了慈善基金。

  對於因違規招生而收受3萬元賄賂的指控,陳昭方也表示此前的供述源於“刑訊逼供”,自己是在精神恍惚下做出的供述,法庭應不予認定。

  陳的辯護律師也表示,公訴方出示的多組證據中,部分在證言上有前後矛盾之處,應不予認定,他們為陳昭方作了無罪辯護。

  公訴方回應稱,在庭審前期關於有無“刑訊逼供”環節的質證,已經很有説服力地表明以“刑訊逼供”非法取得證據的情況並不存在。

  對於涉嫌收受巴能軍行賄部分,公訴人認為,有大量證人、證言及證物證明,該部分事實客觀存在。

  對於“借”車一説,公訴方援引相關法條認為,這種“假借實收”的行為,雖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亦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對於收受陳恩成錢財部分,公訴方認為,雖然陳昭方確實退了錢,但他在這幾年來是收了退,退了還收,風聲緊了就退,環境寬鬆了就收。“這當然不能被視為‘自律’的表現,也符合相關法律對受賄罪的相關規定”。

  公訴人認為,如果收受下屬單位的錢財被視為加班費、辛苦費,就應該列入正常的財務開支,但事實上在財務報表上並無體現,且陳昭方在此方面也有退錢、捐款等行為,“如果是正常薪酬怎麼需要退還?”

  此後,控辯雙方一直針對上述問題進行攻防戰。

  15時30分左右,庭審結束,審判長表示因案情重大複雜,將由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擇日宣判。陳昭方在離席過程中,微笑著向家屬席揮手致意,但很快被法警帶離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