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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規定:租借汽車發生酒駕事故車主要擔責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4日 22: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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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杭州12月14日電(記者裘立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4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稱,今後車主出租、出借機動車給他人使用,結果使用人因酒駕發生交通事故,車主要承擔相應責任。

  浙江省高院14日公佈的《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如果車主因酒駕而發生事故,依法承擔責任;如果車主將機動車出租、出借給其他人使用,而使用人因酒駕等原因發生事故的賠償責任,應由機動車使用人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長許惠春説:“為更有效地對生活中常見的酒駕等不良行為進行司法層面的干預和矯正,《意見》還特別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備駕駛資格、酒後駕車或存在其他不利於安全駕車的事由,或者機動車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的,應認定其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意見》還明確規定,未經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許可,擅自使用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擅自使用人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機動車所有人在管理上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促使雙方謹慎管理和使用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