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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認可“因愛而為” 拔管殺妻丈夫獲緩刑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0日 13: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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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時隔一審開庭10個月後,備受關注的“丈夫拔掉妻子氧氣管”案有了結果。昨日上午10點,深圳中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文欲章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我沒有想到會有這樣的判決結果,如果殺了人都能判緩刑,那麼是不是遇到這種情況的男人,都可以拔掉病重妻子的呼吸管來解決問題呢?”

  “我沒有想到會有這樣的判決結果,如果殺了人都能判緩刑,那麼是不是遇到這種情況的男人,都可以拔掉病重妻子的呼吸管來解決問題呢?這是不是在鼓勵別人學習這種行為,會不會引起社會的效倣?”——被害人胡菁的母親

  在時隔一審開庭10個月後,備受關注的“丈夫拔掉妻子氧氣管”案有了結果。昨日上午10點,深圳中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文欲章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對此判決結果,文欲章庭上表示服判,不上訴,其哥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表示,此判決結果是他們願意看到的,“胡菁(被害人)在天之靈也希望看到這個結果”。而被害人胡菁的母親及姐姐對此結果表示極大不滿,“判的太輕了,太不公平了,這是一條人命啊!難道有錢就能買通一切麼?”她們表示將考慮向檢察機關申請提出抗訴。

  胡菁的母親肖女士之前提出了128萬餘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因原被告雙方願意調解,文欲章表示願意全額賠償,肖女士提出撤訴申請,法院准予撤訴。

  法院認為,文裕章在知悉其妻病重無法救助後,竟無視國法,不顧他人阻攔強行拔去其妻身上所附搶救設施,致其妻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書中寫道:文裕章與胡菁本來是大學同學,兩情相悅,成婚十載,感情和睦,兒女雙全,家境優裕。豈料一朝胡菁隱疾發作,夫妻竟作天地之隔。文裕章眼見愛妻救助無望,悲痛欲絕,不能控制自己的衝動情緒而將其妻身上所附搶救設施拔掉,不僅親手致其妻死亡,自己也觸犯刑律鋃鐺入獄,一雙兒女,恩愛頓失,此案此情,令人扼腕嘆息。法院綜合評判上述情節,依法認定文裕章故意殺人但屬情節較輕,依法應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對其處罰。

  法院認為,文裕章案後能夠主動投案且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依法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文裕章表示願意全額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並已全額給付,應認定為具有明顯的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評判本案發生於配偶之間、文裕章係初犯、故意殺人但屬情節較輕、能夠自首、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以及眾多居民聯名請求法院從輕處罰等情節,對文裕章宣告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決定對文裕章依法宣告緩刑。對辯護人所提請求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法院一審判決文裕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事件回放

  拔去氣管插管致妻子死亡

  法院審理查明的情況顯示,去年2月9日20時許,胡菁在位於深圳龍崗區坂田街道萬科城家中昏倒,文裕章和胡菁母親肖某蓮等人將胡菁送至龍崗雪象醫院搶救。次日淩晨0時許,胡菁被轉至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療,治療期間,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壓,但只能靠呼吸機維持。

  2月16日下午3時許,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胡菁時,聽護士説胡菁病情沒什麼變化,和昨天一樣,文裕章就趴在胡菁床前哭了起來,過了一會,文裕章將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壓監測管等醫療設備拔掉,病房內的護士、醫生等人見狀上前制止,並表明要給胡菁重新插管實施搶救,但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止,並稱要放棄治療,説不想救了,病人太痛苦了。

  當日下午4時許,胡菁死亡。下午6時24分,民警通知文裕章到華富派出所接受調查,7時許,文裕章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法醫檢驗鑒定,胡菁見腦血管畸形(小腦與腦橋、第三腦室交界部位)伴破裂出血,腦出血集中于大腦基底部、腦幹及小腦部位;死亡原因為死者住院期間有自主心跳,而無自主呼吸,由呼吸機維持呼吸,被拔去氣管插管之後致呼吸停止死亡。

  -案審焦點

  文裕章到底是因愛還是因為其他原因作案?胡菁因何原因死亡?這些問題成為本案的關鍵問題,對於這些問題,法院也進行了評判。

  1.[文欲章作案動機]

  法院:採信文因不想讓妻子受苦作案的説法

  文裕章始終供述其看到妻子胡菁的樣子很痛苦,他很傷心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他不想讓胡菁忍受這種痛苦,就將插在她嘴巴內的氧氣管拔掉。“想到醫生説她活過來的機會很小……我情緒很消極、激動”、“她生前怕疼”、“我想讓她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在該案一審開庭時,文裕章用這些話講述自己自拔氧氣管前的想法,説到動情處幾次落淚。

  而胡菁的母親不相信文裕章是因愛拔管,她稱文裕章與第三者張某關係曖昧,文裕章拔管子的舉動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不是一時衝動,因為文裕章怕胡菁醒來和他離婚分財産,怕胡菁不死第三者不能進門。

  醫院的一名阮姓護士證實文裕章聽她講胡菁的病情沒有什麼變化,和昨天一樣,就趴在胡菁床前哭了起來;將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壓監測管等醫療設備拔掉時,醫務人員見狀上前制止,並表明要給胡菁重新插管實施急救,但文裕章阻止醫生、護士對胡菁進行救治並稱要放棄治療,説不想救了,病人太痛苦了。

  法院認為,阮護士的上述證言能夠得到證人何某、陸某某證言的印證,綜合評判文裕章與胡菁感情和睦、子女雙全、家境優裕等事實,法院認為文裕章所述作案動機真實可信。肖女士所述無相關證據證實,不能採信。

  2.【胡菁因何原因死亡】

  法院:被拔去氣管插管後致呼吸停止死亡

  福田公安分局的《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書》的檢驗及鑒定結論為:死者胡菁見腦血管畸形伴破裂出血,腦出血集中在大腦基底部、腦幹及小腦部位。死亡的原因是因為死者住院期間有自主心跳,而無自主呼吸,由呼吸機維持呼吸,被拔去氣管插管之後致呼吸停止死亡。

  法院認為,上述鑒定內容和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的檢驗結果相符,結合鑒定人和專家輔助人的當庭陳述,應予以確認福田公安分局對胡菁死因的鑒定結論。

  3.【病人腦死亡家屬能否拔管】

  法院:任何人無權以任何藉口終止他人生命

  文裕章的辯護人提出,雖然腦死亡沒有明確的立法標準,但我國實際上是承認腦死亡標準的,在世界上腦死亡標準已經成為世界主流的認定死亡的標準,我國在實際的醫療案例中有幾百起腦死亡病例,因此在我國腦死亡不是理論問題,實際上已經在採用。人在腦死亡後心臟仍可以依靠機器和藥物維持,但大腦功能不可逆地喪失,靠呼吸機維持心臟跳動並不意味著人還活著,故胡菁的死亡與文裕章拔氣管插管沒有關係。

  公訴人則認為,我國在立法、司法的層面不存在腦死亡的概念,因此本案探討腦死亡的問題毫無意義。公訴人雖不否認如果沒有文裕章的行為被害人胡菁也可能會死亡,但這只是一種可能性,文裕章拔呼吸管之前,被害人是有自主心跳,並且靠呼吸機維持呼吸,即從臨床上來講被害人的生命特徵是存在的,而在文裕章拔管之後短短十幾分鐘生命停止宣佈死亡,被害人胡菁死亡和文裕章拔管行為,在臨床上的因果關係是存在的。

  從法學關繫上來看,文裕章確實實施了在被害人病情發展過程中拔掉呼吸管的行為,正是由於被告人這個介入行為導致治療發生了中斷,應該由這個介入的因素承擔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無論從醫學還是法學角度,文裕章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對此爭論,法院認為,人只要生命特徵存在,即應認為其享有法定權利,任何人均無權以任何藉口終止其生命。公訴人所述具有事實與法律的依據,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