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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勞教所“衝涼死”案涉案民警獲刑1年零6個月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3日 20: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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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鄭州12月3日電(記者王雲河)記者從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開封勞教所“衝涼死”一案,近日經開封市兩級法院審理,判處楊劍偉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

  今年4月13日,開封市勞教所學員穆大民“衝涼死”事件經媒體披露,引起多方關注。隨後,開封勞教所民警楊劍偉因涉嫌瀆職被刑事拘留。9月7日,此案在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2008年3月14日清晨6時許,60歲的穆大民與同宿舍被管教學員發生矛盾,遂找值班管教幹部楊劍偉反映。被告人楊劍偉聞到穆大民身有異味,明知其患有高血壓疾病,在天氣寒冷、所內不能洗熱水澡的情形下,指派被管教學員李大迎給穆大民洗澡,致穆大民昏迷倒地,被送往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左側外囊區腦出血、右側基底節區腦梗、原發性高血壓病Ⅲ級。醫院建議手術,穆大民家屬要求保守治療,並於3月17日放棄治療簽字出院,3月19日穆大民在家中死亡。

  開封市第一人民醫院《關於穆大民因高血壓腦出血死亡的分析意見》及開封市人民檢察院檢驗鑒定書《穆大民死亡原因法醫學分析意見書》認為:冷水浴可導致血壓升高,是穆大民本次腦出血的誘因;如堅持正規系統治療,穆大民有存活的可能。

  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據此認為,被告人楊劍偉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法院一審判處楊劍偉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

  楊劍偉不服,上訴提出其沒有犯罪故意,沒有濫用職權,其行為與被害人死亡沒有因果關係等,請求改判無罪。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原判相同,對原判認定的證據予以確認。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劍偉身為勞動教養管理所國家機關司法工作人員,負有管理、教育被勞教學員的職責,但楊劍偉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不是依法科學管理被勞教學員,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致使被害人發病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