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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宣判一起海上走私柴油案件9人獲刑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3日 16: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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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杭州12月3日電(記者裘立華)受成品油價差驅使,一些不法分子採取“螞蟻搬家”的方式從海上走私成品油牟利。12月2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案人數眾多的走私普通貨物案。涉案的9名船主、船長、船員、“牽線人”均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家住福建省石獅市的被告人吳加春與“邱某”、“胡仔傑”(均另案處理)合夥購買了一艘由浙嶺漁運702號改裝成的油船,由吳進行管理。之後吳招募被告人蔡金榜為船長,被告人蔡良進等5人為船員,並對油船進行整修,為出海走私柴油做準備。同年2月21日21時許,吳指使蔡金榜等人駕駛油船從福建出發前往某海域向一大油輪走私柴油150噸,後售予浙嶺漁23242號等九條漁船。之後吳加春指使蔡金榜至原海域向大油輪再次走私柴油140.48噸。吳加春在將走私柴油銷售後,通過他人告知家住浙江溫嶺的黃美林,黃再通知家住溫嶺市的被告人莊海娥向各買油漁船的家屬收取油款,油款通過銀行匯至吳加春賬戶。

  經過台州海關緝私分局核實,浙嶺漁運702號油船總計走私柴油數量為290.48噸。經台州海關關稅部門核定,涉嫌偷逃稅款人民幣689540.26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加春等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海上走私柴油並銷售給境內漁船,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故判處船主吳加春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主要“牽線人”黃美林有期徒刑十年,罰金30萬元;船長蔡金榜和船員蔡良進等6人則被判處六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罰金10萬至4萬元;負責收取油款的“牽線人”莊海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