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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稱鐵道部車票改簽新規違反上位法當屬無效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3日 08: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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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未坐上車,實際上就是鐵路部門沒有給旅客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拒絕改簽、作廢車票涉嫌不當得利。

  鐵路部門的新規涉及合同法裏的民事關係基本制度,而非內部關係,鐵路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不能單方修改此規定,其修改應當由立法規定。而且,沒有經過聽證的自行修改也有違民主決策

  非動車組旅客火車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即如果趕不上普通列車,車票將作廢。只有特殊情況,比如因病等情況,並持有醫院證明,經站長同意可以在開車後兩小時內辦理。近日,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出臺,其中關於非動車火車票改簽的規定引來社會的普遍關注和熱烈討論。

  有分析人士稱,按照鐵道部新規的邏輯,銀行的定期存款到期後,如果儲戶沒來領取,那麼這筆存款就得作廢,更有人稱,這一條款屬霸王條款。

  但據記者查閱,目前鐵道部網站上尚未有此新規的全文規定。記者致電鐵道部政策法規司,其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新規是由鐵道部運輸局修訂的。

  新規被指侵犯消費者權益

  據了解,新規定從12月1日起開始實施,目前各地火車站已都按照新規定執行,未趕上非動車組列車的車票改簽都被拒絕。據媒體報道,在廣州火車東站,一名從廣東省佛山市專程趕來坐火車回江西老家辦急事的農民工,晚于火車發車時間10分鐘到車站,他趕到改簽窗口申請改簽,遭到拒絕。面對281元的車票“打了水漂”,這名農民工當場落淚。

  北京律師郝勁松今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因沒有趕上列車而“作廢”車票,這個規定違反了公平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現在取消改簽,未趕上車的旅客的座位可以在火車上再賣一次,相當於一張票賣了兩次,這顯然是違反公平的。”郝勁松説,旅客在買票的時候,實際上等於簽署了一個運輸合同,列車應該準時、安全地把旅客運送到目的地,這是一個權責對等的基本合同關係。如果列車晚點,鐵路部門也是違反合同的,但在新規定中這一點沒有絲毫的體現。

  “旅客未坐上車,實際上就是鐵路部門沒有給旅客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拒絕改簽、作廢車票涉嫌不當得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記者説。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此次火車票改簽新規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層浪,還在於對動車組車票仍保留改簽待遇,這也被群眾指為“嫌貧愛富”。

  “同樣是旅客,難道就因為動車比普通列車價格貴兩三倍,享受的基本權利就不一樣嗎?這就是歧視!”北京市民王女士對記者説。

  對此,郝勁松認為,對於一條規定的修改,其背後往往有利益和目的驅動。他説,經過調查了解,動車組因為票價貴,所以其上座率並不高,這條政策的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動車的上座率,“因為坐動車風險就小,一趟坐不上還可以坐下一趟”。

  除了改簽,此次新規中引起爭議的還有關於不同席別座位不能隨意串行的規定:非有特殊情況並經列車長同意外,持低票價席別車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價席別的車廂停留。

  “不允許停留這一條規定屬於歧視消費者。目前車票如此緊張,臥鋪票經常買不到。如果一群朋友出行,但不是每個人都買到臥鋪票,可能會調換著睡,互相之間走動聊聊天也很正常。現在連停留都不讓了,這讓我想起泰坦尼克號裏頭等艙和三等艙的區別。這是明顯的對消費者的歧視。”郝勁松説。

  北京律師于方強同樣認為,改簽和不能走動等新規可能涉及一些歧視性規定,“鐵路部門並沒有告訴公眾這些管理成本到底有什麼區別,比如説動車和普通車次在退改簽時的管理成本到底有什麼不同”。

  未行聽證即修改有違民主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群眾除對新規中的部分條款提出質疑外,還有一大疑問,就是此次新規出臺的過程。

  “沒有聽民意就通過了,施行前也不徵求意見,到現在還查不到修改後具體的條款,這讓人難以接受。”王女士説。

  “這無疑是霸王條款,在調整規定前沒有經過聽證和諮詢就出臺,在程序上不合法。”于方強説,這不單單是涉及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鐵路部門應按聽證程序進行,因為這的確涉及到公眾利益。在探討消費者權益的時候,一張火車票本身就相當於合同的性質,在修改的時候,起碼應該對公眾有所交代。

  郝勁松同樣認為這次規章的修改過於草率倉促。

  “部門規章的修改在廣義上也是立法修改,既然是立法修改,就該由全社會去關注、討論、參考,首先應該開一個立法聽證會,廣徵意見。現在既沒有公佈草案,也沒有徵求民眾意見,突然就宣佈要實行了,而且在規章的修改中完全是傾向於自己的利益,這有失法律法規的嚴謹性。”郝勁松説,例如,這次把兒童半價票的身高底線和上線都提高了10厘米,這個結論是如何得出的?是否在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做過抽樣調查?沒有科學制訂條款就缺乏依據,這有損政府依法執政的權威性。

  劉俊海對此的看法是,目前鐵路部門的新規涉及合同法裏的民事關係基本制度,而非內部關係,鐵路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不能單方修改此規定,其修改應當由立法規定。而且,沒有經過聽證的自行修改也是有違民主決策的。

  霸王條款源於政企合一

  據了解,群眾對鐵路政策方面的不滿由來已久,並不局限於此次的新規。

  在北京從事營銷工作的范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由於工作原因,她經常乘坐的往返于河南南陽和北京之間的列車,只是加了空調,運行時長不變,硬臥票價卻漲了近一倍。

  于方強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目前很多規定都體現了消費者與鐵路部門之間不平等的關係。

  郝勁松認為,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原因在於鐵路運輸行業政企合一,“企業和政府管理本來應該分開,但是鐵道部門又管理又運輸又制訂規則又做解釋者,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這樣一來,其制訂的規則不可能沒有傾向。壟斷企業再加上行政機制保駕護航,乘客權利很難不被侵害”。

  對此,劉俊海説:“民航都可以實現政企分開,鐵路部門也應當儘快實現政企分開,運輸企業負責市場供應,管理部門負責安全,這樣才能更好的服務於納稅人。”

  于方強則認為,政企分開有助於保護群眾利益,但是,鐵路部門一方面承擔著市場化經營的任務,一方面還要承擔能源輸送、國防任務等特殊的工作安排,政企分開並不是短時間內可以實現的。

  “如果要在短時間內解決鐵路部門霸王條款的問題,公眾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也可以向國務院提交違憲審查。”郝勁松説,因為這個部門規章實際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部門規章中違反了合同法等上位法的規定應該是無效的。(本報記者任雪 本報實習生蔣新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