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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舉報官員子女遭刑拘續:區公安局長被免職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2日 02: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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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鵬向記者展示被解除刑事拘留後警方歸還的物品(12月2日攝)。新華社記者 王鵬 攝

  這是寧夏吳忠市公安局《關於糾正王鵬涉嫌誹謗案件的決定》(12月2日攝)。新華社記者 王鵬 攝

王鵬被解除刑事拘留後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12月2日攝)。新華社記者 王鵬 攝

  12月2日零時許,寧夏吳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華社記者通報,決定糾正利通區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鵬錯案,並處理了有關責任人。

  通報説,今年11月23日,吳忠市利通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罪對當事人王鵬實施刑事拘留,案件發生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熱議。吳忠市委、市政府認為,新聞媒體和網絡的關注報道,以及法律專家和網民關注、評述刑事拘留王鵬事件,是積極主動監督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一種具體表現。市委、市政府責成吳忠市有關部門對利通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鵬案進行了依法審查。審查結果認為,利通區公安分局在辦理王鵬案件中存在過錯,將本應屬於自訴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訴案件辦理,屬於錯案。

  據介紹,吳忠市公安局決定,利通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罪刑拘王鵬,使用法律不當,是一起錯案,予以依法糾正,立即解除對王鵬的刑事拘留。吳忠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對處理本案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長、利通區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利通區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何澤祥予以免職;責成利通區區委對負有分管責任的利通區公安分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汪紅東予以免職;責成有關部門對涉及本案件的相關事宜作進一步調查。

  吳忠市委、市政府表示,真誠感謝媒體、廣大網民和社會各界對吳忠市司法工作的監督和支持,有關案件的進一步調查情況將及時予以公佈,歡迎社會各界繼續予以關注和監督。(新華網)

【事件回顧】

寧夏吳忠警方發給王志昌的短信。

  王志昌展示兒子王鵬的《拘留通知書》。2010年11月23日,因“涉嫌誹謗罪”,王鵬被寧夏吳忠警方刑拘。

  11月23日,甘肅省圖書館典閱部職工王鵬被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警方以“涉嫌誹謗罪”刑事拘留。此前,王鵬多次寫信舉報大學同學馬晶晶在公務員招考中作弊。

  11月29日,正在北京尋求法律援助的王志昌(王鵬的父親)得到消息:吳忠警方已經趕到其老家——江蘇省灌雲縣抓捕他的妻子。

  王志昌:“僅僅因為懷疑高官子女在公務員考試作弊和有不公正的可能性,我兒子王鵬寫了信舉報,可這怎麼也不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呀。這樣的遭遇,顯然因為被舉報者的父母都是寧夏的高官。”

  公開資料顯示,馬晶晶的父親馬崇林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扶貧辦副主任,母親丁蘭玉現任吳忠市委常委、市政協主席。

  舉報

  王鵬是江蘇省灌雲縣人,2003年考入蘭州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

  馬晶晶是王鵬的同班同學,兩人被分在一個宿舍。

  在王志昌的印象中,兩人的關係並不好。“王鵬寒假回家時説,馬晶晶除了不學習,還特愛玩電腦遊戲,幾乎每天晚上都在宿舍裏玩到12點,並且把遊戲的聲音弄得特別響,他睡不了覺,兩人還為此吵過架,但不管用。”

  王志昌説,2007年6月,王鵬所在的班級面臨畢業,學校開始統計就業率。統計人員讓馬晶晶填表,馬晶晶填寫的就業單位是“共青團銀川市委”。

  2007年7月10日,寧夏公務員考試開始報名,馬晶晶填報了共青團銀川市委學校部科員職位。

  2007年7月23日,寧夏人事考試中心發佈的當年《招考公務員面試工作者的通知》顯示,2007年,寧夏招考公務員筆試合格線統一劃定為200分,馬晶晶進入共青團銀川市委學校部科員面試,成績為288分,比第二名高出5.5分。考分在全區推薦參加面試的443人的大名單中居第二名。

  此後,馬晶晶順利進入共青團銀川市委學校部工作。

  王志昌説,王鵬聯想到馬晶晶平時的不學無術和非常差的學業成績,與公務員考試成績的巨大反差,就向國家公務員局、監察部和共青團銀川市委領導寫了舉報信:一是舉報馬晶晶平時在學校表現差;二是對其學業成績和公務員考試成績的巨大反差提出質疑;三是對該崗位的招考工作是否存在作弊提出質疑。

  王志昌説,但這些舉報信發出後並沒有結果。

  2010年11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不願意向中國青年報記者提供舉報信的具體內容。

  王志昌也表示沒有親眼見到王鵬寫的舉報信,兒子被刑拘後,他找人在網上搜索出一篇署名“參加2007年寧夏全區統一招考公務員的工作人員”的文章《高官的文盲兒子成全省公務員考試第一》,認為反映的問題和自己知道的一些情況吻合,由此總結出兒子舉報信的內容。

  該網帖稱,馬晶晶在蘭州大學期間,除體育外很少及格,平均每一學年有近10門主幹課不及格,大學英語四級考到畢業也沒達到425分。馬晶晶在2007年6月畢業時成績還是班級倒數第一,7月的公務員考試卻能在488人中“考”第一,其中原因明眼人一眼就能看穿。

  2010年11月30日,蘭州大學黨委宣傳部負責人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説,王鵬和馬晶晶學習都比較認真,王鵬學習好一點,馬晶晶弱一點,但兩人都按相關規定完成了學業。

  該負責人表示,馬晶晶補考過多少門、英語考試分數他還不掌握。但補考也是允許的,英語四級沒有通過也是得不到學位的。

  馬晶晶的一名要求匿名的同學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王鵬是班裏男生中學習成績最好的,全班100多名同學中考前10名。馬晶晶學習一般,肯定沒拿過獎學金,補考過,但補考不多。

  該網帖還稱,馬晶晶的母親丁蘭玉和寧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張學武曾在一起共事4年,兩人是老鄉,私交很深。在2007年公務員考試中,丁蘭玉曾找張學武疏通並得到關照。

  公開資料顯示,丁蘭玉和張學武都曾經同時擔任過吳忠市委常委。

  舉報的網帖稱,馬晶晶靠一路作弊被錄用為公務員。按規定應在網上公示,馬晶晶的被擬錄用信息一直不敢在網上公示。當時其他職位全部公示出來了,馬晶晶被錄用半年後迫於壓力在銀川市人事局公務欄上補了公示。馬晶晶的考試分數是在公佈成績時給的288分假成績。

  對此,寧夏回族自治區人事廳稱,綜合筆試和面試分數,馬晶晶折算後的總成績100.99分,名列該報考職位第一名(第二名96.2分,第三名90.64分)。按照自治區、市分級辦理錄用審批辦法的規定,由銀川市委組織部負責錄用審批馬晶晶。經我們上網查看,錄用馬晶晶為公務員的信息在2007年11月1日銀川市人事信息網上進行了公示。

  中國青年報記者沒有搜索到“銀川市人事信息網”。銀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也沒有該公示信息。

  目前,該帖是否由王鵬所寫未能得到確認。

  抓捕

  據了解,當年,王鵬被保送到中國人民大學讀碩士研究生,而且收到了接收函,全班同學都知道。

  但王鵬最終未能進入中國人民大學,據説是因遭人舉報而未通過政審。畢業後,他先後在上海、南京準備考研。2009年通過考試到甘肅省圖書館工作。

  2010年11月23日上午,甘肅省圖書館典閱部主任徐雙定電話通知王志昌,王鵬被寧夏吳忠警方帶走了。

  聽到這一驚人消息,王志昌緊急趕赴吳忠。

  25日一早,王志昌趕到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區分局,簽收了王鵬的《拘留通知書》。這份編號為吳利公刑拘字【2010】第388號《拘留通知書》表明,2010年11月23日9時,王鵬因“涉嫌誹謗罪”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吳忠市看守所。

  王志昌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説,在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隊,警方安排專人在他身邊,連上廁所都有人跟著。警方稱,(舉報)這個事70%%是你幹的,拘留證已經開好了,你走不了了。

  25日,警方反復向他詢問舉報信寫給哪些部門,寄信地址怎麼來的,他有沒有在網上發帖?

  26日晚,惶恐中的王志昌電話通知老婆出去躲避。“他們能控制我,也會抓我老婆。”

  27日一早,王志昌從賓館逃離,搭乘飛機到北京求助。路上,他不斷接到石隊長電話,詢問他在哪。

  王志昌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展示了他手機中保存的短信:“老王,你今天必須來單位,有要事!”

  29日16時10分,王志昌接到江蘇灌雲縣公安局民警電話,得知石隊長已經趕到灌雲。

  此前,王志昌不斷接到石隊長短信,要求他回到灌雲配合工作。

  29日12時左右,石隊長短信催促王志昌提交他妻子的診斷證明,“我急著給領導彙報”、“對你們一家有好處”。

  11月30日下午,中國青年報記者撥通灌雲民警的手機,詢問吳忠警方到灌雲是不是緝拿王志昌妻子。該民警既沒有肯定也沒有否定,只是要求記者聯絡公安局政工室。

  律師質疑:吳忠警方辦案是依據領導指示,還是公安部的規定?

  為什麼要以“涉嫌誹謗罪”刑拘王鵬?11月30日,記者聯絡了吳忠市公安局負責新聞宣傳的王偉,王偉要求記者聯絡市委宣傳部,市委宣傳部稱“此案正按司法程序進行,已經向有關部門建議適時向社會公佈案情”。

  30日下午,中國青年報記者試圖聯絡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區分局刑警隊石隊長,但其手機已停機。

  29日,石隊長在接受《南方都市報》記者採訪時稱,刑拘王鵬是因為王鵬的發帖行為,損害了公務員考試的秩序和聲譽,警方認定其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這一行動是通過吳忠市公檢法各部門事前聯合開會協調討論,並獲得相關領導批示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誹謗案件一般屬於自訴案件,應當由公民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在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公安機關才能按照公訴程序立案偵查。

  多次代理“誹謗罪”官司的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認為,本案中,王鵬的舉報即使完全不屬實,也不至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損害國家利益。吳忠警方將公民行使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監督權利的行為,當成犯罪來追究,這完全是濫用公權。

  鋻於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在辦理侮辱、誹謗案件過程中,不能嚴格、準確依法辦案,産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形象和執法公信力,2009年3月19日,公安部下發《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明確了公安機關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以侮辱、誹謗罪立案偵查的情形:(一)因侮辱、誹謗行為導致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二)因侮辱、誹謗外交使節、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人員,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三)因侮辱、誹謗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周澤認為,對照這3種情形,王鵬顯然沒有“涉嫌誹謗罪”,吳忠警方拘留王鵬是依據領導指示,還是公安部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在三日內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情況特殊的可延長一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請批捕期限可延長至30日。

  目前,王鵬的家人尚未接到王鵬被批捕或恢復自由的消息。

  周澤表示,如果吳忠市警方現在還沒有提請檢察院批捕,那説明他們把舉報人當成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結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了。

  周澤説:“這會很荒謬:一個人的舉報行為怎麼會成為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結夥作案,而且是重大犯罪嫌疑人?!”

(編輯:呂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