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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的4名煤礦礦長終審維持原判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1日 1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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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鄭州12月1日電(李麗靜 王海清)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平頂山市依法進行二審公開宣判,我國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的4名事故煤礦礦長,被維持原判。其中,李新軍、韓二軍兩名被告人被核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是一家技術改造礦井,沒有安全生産許可證,根據河南省安全生産領導小組2008年下發文件,應當停工停産整改。但在長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間,被告人李新軍、韓二軍、侯民、鄧樹軍等人作為礦長及分管技術、安全、生産的副礦長,組織工人擅自開採不屬於本礦的煤層。在明知該礦屬於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存在瓦斯嚴重超標等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不僅不採取措施解決瓦斯超標問題,反而多次開會要求瓦斯檢查員確保瓦斯超標時瓦斯傳感器不報警,否則予以罰款;指使瓦斯檢查員將瓦斯傳感器傳輸線拔脫或置於風筒新鮮風流處,喪失預警防護功能;指使他人填寫虛假瓦斯數據報表,逃避監管;並以罰款相威脅,強令大批工人下井採煤。被告人袁應周作為生産礦長助理,明知井下瓦斯傳感器位置不當,不能準確檢測瓦斯數據,安全生産存在重大隱患,仍按照李新軍、韓二軍的安排,強行組織大批工人下井作業。

  2009年9月8日,侯民、袁應周等人在該礦剛發生過冒頂事故、監管部門指令限期整改的情況下,仍強行組織93名礦工下井生産,最後引發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15人受傷。

  另查明,2008年,被告人李新軍指使陳建設(另案處理)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學”印章,偽造有關證照,騙取了礦長安全資格證書。

  今年11月16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並罰,判處李新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韓二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侯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鄧樹軍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處袁應周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對李新軍、韓二軍的全部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五名被告人均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定性錯誤、量刑重為由提出上訴。河南省高院二審後認為,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