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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高管緩刑期內當官 遭網曝後再審免刑(圖)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1日 09: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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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陽兩級法院改判行賄高管免刑

  法院回應稱一審有誤再審合法;檢察院抗訴被駁回;業內人士稱職務犯罪主體特殊量刑難

  一年前,陜西省交通廳下屬國企———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長李彥被控行賄85萬元,河南安陽殷都區法院一審判其兩年徒刑,緩刑兩年。今年3月,正在服刑的李彥以副院長身份外出參觀考察。“服刑國企高管繼續當官”引發連串質疑和多次舉報。隨後,一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改判李彥免於刑罰。殷都區檢察院認為再審並未提交新證據,犯罪事實情節未變,改判不妥,遂提出抗訴,仍被安陽市中院駁回。

  為拉項目

  副院長11次行賄85萬元

  2009年7月23日,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長(副處級)李彥,被河南安陽市殷都區檢察院辦案人員帶走。

  “河南一個公司的副總受賄被抓後,把李彥交代出來了,説收過他的錢。”今年11月19日,西安公路研究院黨委書記胡興民告訴記者。

  胡興民所説的副總,名叫齊鄧林,曾任河南省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並兼任河南新欣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此前,安陽市殷都區檢察院反貪局調查發現齊鄧林涉嫌受賄。這名被控受賄約140萬的公司老總,交待了李彥曾向其行賄。

  《檢察日報》報道的行賄經過顯示,2003年下半年,齊鄧林致電李彥,告知有朋友欲與其合作項目,“感興趣的話來鄭州見面聊聊”。李彥趕到鄭州,與齊商談合作事宜。齊給李一個賬號,並告訴對方將錢打到該賬號上。齊還抱怨,李所在單位,在此前的合作中,“沒有任何表示,不夠意思”。

  報道稱,此後每到年底,或李彥到鄭州開會,會向齊“意思意思”,齊均一一收下。

  被控行賄罪

  副院長一審被判緩刑

  李彥被批捕近4個月後,殷都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2009)殷刑初字第148號判決書稱,2003年9月至2009年1月,李彥在擔任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長兼江蘇辦事處主任期間,為其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11次向齊鄧林行賄85萬。

  判決書稱,被告人李彥及其被告單位,在河南承攬高速公路機電設計、監理等工程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85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單位行賄罪。

  殷都區法院判決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蘇辦事處犯單位行賄罪,處罰金100萬元;李彥犯單位行賄罪,判刑2年,緩刑2年。

  安陽市司法系統知情人士介紹,之所以判處緩刑,是因為85萬中有50萬是李彥前任答應行賄。判決書顯示,李彥及其律師庭辯稱,行賄的85萬中,有50萬是延續前任與齊鄧林所在公司的合同,不應由李承擔全部責任。

  殷都區法院最後認定,採納該辯護意見。加之李彥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

  按照程序,李彥及其單位不服此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的第二天起10日內上訴。參與辦案的殷都區檢察院檢察官趙海州告訴記者,判決生效後,李彥沒有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