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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將個人盜竊罪認定標準由800元調高為1000元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7日 10: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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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竊罪老標準 新標準

  數額較大800元 1000元

  數額巨大1萬元 1.5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5萬元 6萬元

  200元錢能夠做些什麼?吃頓飯?買件衣服?但也可能會影響甚至改變一個人的人生軌跡。

  現年25歲的張傑(化名)就因為這“區區”的200元錢“大受裨益”。今年6月,因為在網吧偷盜他人現金825元,張傑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罰金1600元。但就在此時,我省(河南)將盜竊罪的認定標準由800元調整為1000元的規定正式出臺,200元的差額,讓張傑的行為與盜竊罪“擦肩而過”。

  昨日,記者獲悉,經檢察機關提起抗訴,這起當初以盜竊罪宣判的案件二審有果,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採納了檢察機關關於被告人張傑不構成犯罪的抗訴意見,直接改判其無罪。

  據悉,這是我省調整盜竊罪認定標準後,檢察機關按照新標準提起抗訴的第一案,而25歲的張傑,也成了盜竊罪認定標準調整後被改判無罪的第一人。

  案例直擊

  犯罪標準起點提高200元

  25歲小夥被改判無罪

  張傑,男,25歲,漯河市舞陽縣吳城鎮張村人。

  2010年2月8日,張傑在鄭州市管城區一網吧內,趁正在上網的劉某不備,將其錢包盜走,經查,被盜錢包內裝有現金825元。由於被失主發覺,張傑當場被抓現形。

  2010年5月,管城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對張傑提起公訴。在當時,依據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在1998年4月8日印發的《關於確定河南省盜竊罪數額標準的通知》的規定,我省對盜竊罪的認定起點為800元。

  同年6月16日,管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傑罰金1600元。

  但就在此時,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合出臺了新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下稱《規定》),對我省盜竊罪數額的認定標準進行了調整。

  對比新規,管城區檢察院在收到判決後認為,被告人張傑盜竊的825元現金,未達到1000元“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應構成犯罪。而且,該案雖已公開宣判,但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應遵循新頒布的標準。

  隨即,在鄭州市檢察院支持下,管城區檢察院依法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二審改判被告人無罪。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依法判決被告人張傑無罪,鋻於其關押時間已遠遠超過治安拘留時間,對其不再處以罰金。

  事實上,在張傑之前,19歲的登封農民劉海銳,已經先他一步成為新規的“受益人”——早在今年6月新規頒布實施後,盜竊他人財物價值882元的劉海銳,被新密市檢察院依法不予起訴,他也成為我省出臺新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之後,按照新標準處理的第一個人。

  背景解析

  為什麼要提升盜竊罪的認定“門檻”

  舊有標準“滯後”經濟發展

  為什麼要提升盜竊罪的認定“門檻”?

  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主要是基於舊有標準明顯滯後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客觀現實以及落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我省此前對盜竊罪的認定標準為800元,于1998年確定,10多年來一直沒有變化。”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同樣是盜竊千元左右的財物,現在與以前相比,其社會危害性有明顯差異,因此,只有相應提高定罪標準,才能客觀體現盜竊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

  據了解,1998年3月“兩高一部”《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中,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規定為以500元至20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5000元至2萬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並且授權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數額標準。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我省將盜竊罪三個檔次的數額認定標準分別確定為1000元、1.5萬元和6萬元,符合《刑法》的規定和“兩高一部”的授權範圍。

  答疑釋惑

  “門檻”提升是否會“縱容”偷盜

  免於定罪不代表可以免受處罰

  “提高了標準,不是給慣偷們更多作案的機會了嗎?這樣一來,不是在變相‘縱容’偷盜嗎?”對盜竊犯罪的認定標準調整以來,諸如此類的擔心,在坊間就時常被提起。不少人擔心,雖説區區200元的差額並不多,但這樣一來,是否會影響司法機關對盜竊犯罪的打擊力度。

  “不會。”新密市檢察院檢察長王青分析説,國家的治理和社會的管理是可以有多種途徑和手段的,並不是一定要動用刑罰的方法,刑罰只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不到萬不得已的時候不宜動用。“同時,對於千元以下的偷盜行為,政法機關也不是置之不理,即使不動用刑罰,還可以採取治安處罰等非刑罰化的方法進行打擊,這同樣可以有效地遏制小數額盜竊行為的發生。”王青説。

  一些法學專家也認為,《規定》執行後,盜竊犯罪定罪標準有所提高,對一些小額盜竊行為不再按犯罪追究,盜竊案件的數量將會有所減少,這樣會直接改變我省刑事案件的結構,相應的,整個政法機關的執法狀況、各個訴訟環節的情況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從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看,這些小數額盜竊案中初犯、偶犯較多,多數犯罪人員社會危害性不大,對他們採取寬緩的、非刑罰方法處理,更多依靠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教育和挽救,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矛盾,防止交叉感染,利於這些人員改過自新。從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上看,提高盜竊案件的刑事追訴標準,可以縮小對小數額盜竊行為的刑罰打擊面,既節約了司法資源,又有利於政法機關集中力量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專家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