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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細化損害財産權的賠償方式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5日 0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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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4月29日電(記者周英峰 周婷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29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産權造成損害的情形,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對賠償方式作了更加細化的規定。

  修改前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産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産。”針對這一項規定,有的部門提出,違法徵用財物,也應予以賠償;同時,由於違法攤派屬於違法徵收,建議將攤派費用改為違法徵收。

  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吸納了這一意見,相關條款修改為:“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産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産的,返還財産。”

  對修改前的法律中“財産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的規定,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規定為:“財産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産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此外,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還新增一項規定:“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