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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婚姻法司法解釋:配偶權利需更多考慮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2日 14: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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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對財産分割、共同債務清償、夫妻共同財産認定、親子鑒定等問題作了比較合理的規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是司法經驗的總結。”著名婚姻法學家巫昌禎11月18日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開門見山地説。

  在肯定《徵求意見稿》的同時,巫昌禎提出了三點建議。

  《徵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産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産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這條規定欠考慮,保護第三者的利益多一些,弱化了配偶一方的權利。”巫昌禎説,此規定存在很大的漏洞,第三者會想盡辦法把房産先劃歸到自己名下,而配偶出於保全婚姻的考慮,很可能不會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財産。

  巫昌禎建議,應原則上認定對第三者的財産性補償無效,如果第三者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考慮。

  對於《徵求意見稿》第12條規定的,“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這條規定沒有考慮配偶的權利。”巫昌禎説,“這一問題是可以避免的。”上海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在房屋過戶時會詢問賣方是否單身,如果單身,過戶不成問題,如果已婚,需要出具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委託書;或者在《婚姻法》中規定,夫妻共同財産共同署名;此外,還應廣泛宣傳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産的平等權利,提高社會認知度。

  對於《徵求意見稿》中第19條規定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人,應當是婚姻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夫妻雙方都有該條規定的過錯情節的,人民法院對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均不予支持”。

  “但是,過錯有大小。”巫昌禎説,考慮雙方過錯大小、過錯情節,在財産上適當支持會更合理一些。

  “婚姻法司法解釋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不要回避現實問題。”巫昌禎説,如關於夫妻忠誠協議的認定、婚內賠償、通姦行為的損害賠償、財産收入名目的細化等問題。此為,國外法律規定,配偶可以對第三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而依據我國法律,第三者不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上個世紀80年代以後,我國法律對通姦行為不再認定為違法行為。國際上大部分也取消了通姦罪。“我不主張恢復通姦罪,但是應從法律上遏制這種行為。”巫昌禎説。(本報記者 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