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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級檢察院同步查一審判決 劍指職務犯罪輕刑化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2日 11: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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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機關費盡週折公訴的瀆職犯罪嫌疑人最終被判免刑、緩刑。”在採訪中,河南省一位在基層工作多年的檢察官曾向《法制日報》記者這樣無奈地表示。

  而這一情況在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近日,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中明確指出,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的工作機制。

  規定的出臺被外界普遍認為直指職務犯罪輕刑化突出問題。

  職務犯罪輕刑化引發關注

  職務犯罪尤其是其中的瀆職犯罪的輕刑化問題,已成為我國檢察機關打擊瀆職犯罪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

  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一組數據顯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決有罪的17671名瀆職侵權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處罰的9707名,宣告緩刑的5390名,合計佔到85.4%。在礦難瀆職犯罪中,免刑和緩刑比例高達90%以上。

  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偵查指揮中心一名檢察官給記者講述了耐人尋味的一件事:

  2009年11月21日,黑龍江龍煤集團鶴崗分公司新興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近百人死亡。事故發生後,最高檢派員隨國務院組成的調查組趕赴當地。在調查中發現,其中一名涉案人員曾是2008年9月20日發生在鶴崗市南山區富華煤礦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中的一名重要責任人。

  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檢組織開展了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專項檢查活動。而在此次檢查中發現,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佔69.7%,而同期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抗訴數卻僅佔職務犯罪案件已被判決總數的2.68%。

  “當嚴不嚴”、“罰不當罪”,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免刑偏多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一個問題。

  最高檢公訴廳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坦言,如何有效化解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難題,是當前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一項緊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務。 

  發揮一體化優勢排除干擾

  最高檢瀆檢廳一位資深檢察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造成瀆職犯罪輕刑化的原因很多,而其中一個就是存在“案外因素”。他説,“有相當數量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認為,瀆職犯罪只是工作中的過失,犯罪嫌疑人沒有為個人牟取私利,主觀惡性不大。於是有人不讓你處理,還有人要求你判免刑或緩刑。”

  而新近出臺的規定能否有效遏制這一問題?

  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規定出臺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可以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的體制優勢,通過上一級檢察院的及時介入,有效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擾和阻力,確保及時發現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判決不公並依法監督糾正,有利於職務犯罪案件刑事審判法律監督由“軟”變“硬”,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

  此外,按照這位負責人的理解,規定的出臺緊緊抓住了職務犯罪案件監督不力這一檢察機關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

  “這有利於通過檢察機關工作機制建設,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和水平,促進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科學發展。”這位負責人説。

  對一審判決同步審查

  根據規定,上下兩級檢察院將同步審查的範圍明確為第一審判決。

  “主要有三點考慮。”這位負責人解釋説,首先,一審裁判和二審裁判在法律效力、監督程序、審查時限等方面都有區別,尤其是在監督程序和時限上,對二審生效裁判的監督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在時限上也無未生效裁判的緊迫性,無需同步審查。其次,上下兩級檢察院經過對第一審判決同步審查後,一般能夠達到排除案外因素干擾的目的,也無再對已生效二審裁判進行同步審查的必要。最後,對於職務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法院是以判決的形式確定,而一審裁定一般只用於解決程序性的問題,我們把同步審查的對象直接明確為第一審判決,不會出現遺漏。

  記者注意到,認定事實、採信證據是否正確,是否存在錯誤改變檢察機關指控犯罪事實的情形;案件定性是否準確,是否存在錯誤改變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或者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重罪判輕罪、輕罪判重罪的情形;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影響公正判決的違法犯罪行為等,被確定為上下兩級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進行同步審查時應當重點審查的內容。

  “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如何使上下兩級檢察院在同步審查中能夠集中精力、突出重點,重點審查那些檢察機關的指控與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有分歧、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案件上,保證同步審查的質量和工作效率。”這位負責人表示。本報記者趙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