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學者稱"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口號有悖現代司法理念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2日 11: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從古至今,中國一直是口號文化頗為悠久和發達的國度。口號這種頗具感召力和號召力的特殊的話語形式往往濃縮了一個時代、一個時期的主流信息,概括了一個社會的鮮明主題,積澱和表達著情緒、主張、觀念乃至信仰。客觀地講,口號這種話語形式運用得當往往可以充分發揮其感召力和號召力,成為凝聚民心的話語“磁場”。然而,有些口號的氾濫有時也會誘發一些非理性的負面效應。像至今依然司空見慣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就是這樣的一些口號。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學家有義務對這些法治口號進行學理上的梳理、剖析,盡可能消除其潛在的陰影,以期為公眾全面理解法治口號提供學理支撐。

  在西方國家,“你有權保持沉默”這句司法用語耳熟能詳;而在中國傳統法治觀念中,“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之類的司法“官話”司空見慣。在中國的司法機構尤其是公安機關的審訊場所、看守所、監獄勞教場所幾乎隨處可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樣的標語。而且,司法實踐中“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也一直被視為我國主流的刑事政策之一。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原本是一句帶有濃重階級鬥爭色彩的政治口號,文革期間就頗為盛行,成為批鬥“階級敵人”的武器,無數“冤假錯案”就是在山呼海嘯一浪高過一浪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口號中發生的。文革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口號被以政策的形式在司法領域沿襲,無數司法領域的刑訊逼供和冤假錯案的産生多與此有關。

  那麼今天如何從法治的視角,看待這一口號呢?表面上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貌似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但實質上卻存在法理上的悖論,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這一口號也往往淪為一些地方刑訊逼供的保護傘。

  從法理的視角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有悖于“任何人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的司法原則和“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的現代司法理念。沉默權是一項符合現代刑訴理念的基本權利,其基本內涵是任何人都不得被要求自證其罪,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弱小的個人有沉默的權利;與個人的沉默權相呼應,現代刑事訴訟中逐步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説的是在法庭判定被告有罪之前,假定被告是無罪的。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一口號顯然是與之相悖逆的。刑事訴訟意義上的沉默權,其實意味著權利與權力、個人尊嚴與公共權威的對峙狀態,這種對峙雖可能帶有一定的消極色彩,但對於保障人權尤其是保障處於相對弱勢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卻具有不容忽視的現實意義。

  在實踐中,這一口號還有可能為刑訊逼供現象提供保護傘,為司法人員的刑訊逼供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實踐證明,以獲取口供、交代罪行為目的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原則,在實際操作中極易滋生將程序虛置甚至不惜以刑訊逼供為手段逼取口供等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講,檢討“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一流行的口號,確立“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這一現代訴訟理念,進而建立刑事訴訟的沉默權制度,對於從根本上有效遏制刑訊逼供理念屢禁不止現象具有積極意義。

  從更深層的意義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是建立在“個人應當無條件地服從和服務於國家利益”的政治哲學之上的。作為這項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刑事訴訟法第93條實際上為犯罪嫌疑人設定了一項特殊義務,即對偵查人員的提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所謂“如實回答”,按正常的理解就是指必須回答問題,而不得保持沉默。如果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或者作出虛假陳述,司法人員都可以將此情況記錄在案卷之中。在法庭對被告人作出有罪認定後,相關記錄可以構成“認罪態度不好”的證據,從而作為法庭對其作出從重量刑的重要情節。此外,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膽敢“拒不認罪”或在偵查階段認罪後又在法官面前翻供的,也可能被認為是一種“認罪態度不好”的表現,構成對被告人從重量刑的理由。

  我認為,符合現代刑訴理念的正確做法是:坦白可以從寬,但抗拒不能從嚴。為什麼抗拒不能從嚴?“抗拒從嚴”這一刑事政策的潛臺詞是“抗辯從嚴、狡辯從嚴”,“抗拒從嚴”極有可能侵犯作為公民憲法權利的辯護權。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擁有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任何一個公民一旦面臨刑事指控,就自動取得包括自我辯護、委託辯護在內的辯護資格,都有權針對指控進行辯解、申辯和反駁,有權提出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需要強調的是,進行辯解、申辯和反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而並非其法定的義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行使辯護權,也可以放棄辯護權,選擇沉默。保持沉默也是辯護權的應有之義。

  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走向人權的時代。2002年,我國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在“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正式載入憲法成為憲法承諾的背景下,無論是法學家,還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都有必要從法治的視角認真審視和反思諸如“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之類的法律口號,轉變司法觀念,調整司法政策,修改相關法律規定,讓法治建設始終在理性的軌道上運行。

  (劉武俊 作者係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員、《中國司法》副總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