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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礦長被判死緩引各界熱議 將遏制礦難多發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9日 11: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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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並重判‘黑心’礦主,這在我國尚屬首次。”本報11月17日A13版刊出《致76人死亡礦長被判死緩》一文後,在社會各界引起強烈反響。昨天下午,來自全國各地的法學專家聚集平頂山中院,再次就此案的定性進行探討。法學專家認為:該判決對於依法嚴懲黑心礦主,遏制礦難頻發勢頭將起到積極作用。

  各界熱議

  判決結果將遏制礦難多發

  “98礦難事故案一審宣判”的消息吸引了眾多媒體聚焦,引發了各界人士熱議。據統計,通過百度搜索共有22000余個網頁關注此消息,通過谷歌搜索共有12000余個網頁關注此消息。很多網友認為:應該為平頂山中院這一判決喝彩。畢竟,適用此罪名已經是“開了先河”。平頂山中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從嚴懲處,準確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對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犯罪施以重典,體現了“司法為民”的本質屬性,是人民法院高度關注民生,自覺主動地回應人民群眾呼聲的表現。人民法院這一判決,加大了黑心礦主的違法犯罪成本,必將對震懾犯罪,遏制礦難多發,保障廣大礦工的基本人權産生積極影響。

  法學專家體現出“以人為本”理念

  而對此案的定性也在法學界引起了強烈反響,昨天下午,來自全國各地的法學專家聚集平頂山中院,就該判決定性問題進行座談,專家們普遍認為,該判決結果反應良好。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法:在大量的司法實踐中,多數情況下,都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量刑。這説明,之前我們追究礦難責任人,無論證據蒐集、適用法律還是追究責任方面都比較單一,只講大量過失,沒有考慮其他一些因素。這次注重在後果發生之前找原因,放寬調查的視野,找到人為的破壞因素,對我們來説是個啟示,也能更準確地適用法律。對這個案件來講,破壞傳感器,被告人主觀上是一種故意,已經預見可能發生嚴重後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客觀上,最終導致了76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平頂山中院一審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並無不當。

  ●北京師範大學刑法科學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與其他礦産安全事故相比,該案中被告人明知有重大安全隱患,不僅不採取措施解決,反而指使他人破壞瓦斯傳感器,強令大批工人下井作業,造成嚴重傷亡事故。其主觀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數人傷亡後果發生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破壞安全設施、強令工人下井、掩蓋安全隱患等一系列積極、主動行為。並最終導致了嚴重後果的發生,認定其主觀上是故意,法院的判決是行得通的。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劉明勳:“98”礦難的判決中,追究礦難刑事責任就當用“重典”,不放過任何違法行為。煤礦生産單位為了高額利潤不惜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發生事故後,相關責任人應該被嚴厲追責,嚴厲懲處在礦山安

  全生産監管中失職瀆職甚至與“黑心礦主”沆瀣一氣的政府公職人員,斬斷礦山生産中的黑色利益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體現出“以人為本”的理念。

  ●鄭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開舉教授:法律的懲戒意義,主要在於預防犯罪事件的發生。現有國家針對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其實已經相當細緻、到位,但問題是,第一,相關部門日常監管有沒有到位?為什麼有些煤礦在眼皮底下開採都沒有看到?第二,行政處罰有沒有到位?如果看到了,發現了,卻沒有及時進行足夠嚴厲的處罰,那麼就失去了監督的意義。第三,有沒有真正杜絕官商勾結?官商一旦勾結,所有的法律法規都隨之失效。對於事故發生後的責任追究,應是最後一環,但嚴厲的懲治手段必不可少。

  網友觀點

  認為判決結果還太輕

  網友觀點主要有兩種:一種認為法院判決正確,大快人心;另一種認為判處死緩量刑太輕,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網友有心殺敵:對致死76名礦工的礦主為什麼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網友:可悲啊!76條人命竟然沒換來一個死刑立即執行!

  網友honpinchen:應該對造成這樣重大事故的礦主判處死刑。

  網友小小蝦蝦米:對這類犯罪分子就應該嚴懲,法院判得挺好。(記者韓景瑋 實習生段昊書)